自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保护

    第十二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自贡市知名商标”字样,但应当标明获得认定的日期。

    非知名商标所有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自贡市知名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

    第十三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下列保护:

        (一)在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将与自贡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要素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二)在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贡市知名商标相应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足以造成误认;

        (三)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不得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自贡市知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