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和有关监管执法部门人员组成,并不少于20人。
每次评审认定市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各方面的专家中随机确定不少于11人组成市知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九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按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请人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推荐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形成审核意见;
(三)市知名商标认定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自贡市知名商标认定审查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初审认定,并以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超过参加认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对初审通过的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予以认定。认定通过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发给《自贡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
自贡市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
第十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保持知名商标称号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复审。
第十一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所有人可申请注销其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