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认定自贡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含服务,下同)在本市同类商品中质量和服务优良、稳定,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复审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内领先;
(六)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注重对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七)申请人近两年(复审三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商标权利人自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自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经法定机关签章的身份证件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近两年(复审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本市行业同类同档中的排名情况;
(四)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请人可以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直接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