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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核和发证【 :。。。 ,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的有关内容逐项】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     土!地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时可《以,组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指:。界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指《界的由土《地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并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利,害关系人 【    — 土地宗《地界线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确定 !     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土地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 —     第】。二十四条  土地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  《   经复查—异议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土:地部门承担;异【议不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复查申》请,人承担 《 《    《 第二?十五条?。  :张店、博山、—。淄川、周村、临【淄,区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区人民—政府颁发 !    《 桓台、沂源—、高:青县人民政府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 》     第二】十六条 《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负责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部门应当准予】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一,)土地?他项权?利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业经依》法登记;《    !     (二)】。土地他项权利—业,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 《 ?     》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抵押条件和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并核》发,土,地,证书 》 ?  :    《  :(一)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 :   《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 ,(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 ,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二—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申请更【正经:土地:部门审核申请属实】的依法予以更正 】  —   因土地—部门审查疏忽造成】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土》地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注销原土地证书无】偿办理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 ? 》    第二—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手【段骗取土地证—书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  【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三)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     】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   《  :    (》五):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一条  !更正、撤销》、注销?的土地证书自被【更正、撤销、注销之!。日起原土地证书即行!失效原持证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证书送交土》地部门?逾期不交《的土地部门予—以公告注销 — :     【第三十二《。条  土地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登记簿对》土地登记事》项,。。。全面、?真实:、准确记载并—永久保存土地—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 《。 ,   除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中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外土【地登记资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查询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凭【土地:部,。门确认的登记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由土地部门》根据:土地权利人的申请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