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核和发《证
《
》 , : 第二十二条— , 土地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的有关内容逐【。项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 土地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时可—以组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指界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指界的由土地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并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利害关系人
!
—。 土地宗地—界线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确定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土地【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
【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
经【复查异议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土地部门【承担;?异议不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复查申请人承担【
》
》第二十五条 — 张店?、,博,山、:淄川、?周村、临《淄区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区人民政府颁发
!
【 桓?台、:沂,。源、高?青县人民政府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
,
— 第二十六条 !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负!责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部门应当准予】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 《(一)土《地他项?权利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业经依法》登记;?
【 : 》(二)?土地他项权》利业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
— 》 :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抵押条件和其他【。条件
?
:
?。 :。 , 第二十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并—核发土地证书
【
》 ? ? (?一)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 , ?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 : , (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二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申请更正经土地部】门审核申请属实的】依法予?以更正
》
:。
,
因土地】。部门审查《疏,忽造:成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土地】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注销原土地证书无偿!办理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
《
【 第二?十九条 《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手【段,骗取:土地证书《。
?
—。 第三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
—
: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三)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 —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 《 , :。 (五)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更正、!撤销、?注销的土地证—书,自被更?正、撤?销、注销之日—。起原土地证书即行】失效原持证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证书送》交土地部《门逾期不《交的土地《部门予以公告—。注销
》
【第三十二条 土】地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登记簿对土地登记】事项全面、》真实、准确记载【并永久保存土地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
—。 除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中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外《土地登记资》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查【询
—
》第三: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凭土地部门!确认的登记》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由》土地部门根据土地权!利人的申《请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