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审核:。和发证?
?。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的有《。关内容逐《。项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
土地】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时可》以组: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指界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指界的由】土,地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并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利害关系【。人,
【 土地宗—地界线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确定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土》地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
》
第!二十四?。条 ?土地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
【 经复查异议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土地】部门:。承担;异议》不,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复查申请《人承担
【。
?。 : 第二?十五条 张店、博!。山、淄川、周村、】临淄区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区人民》政府:颁发
《
?
桓台、】沂源、高青县人【民政府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
》。
? 第二十六】条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负责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部,门应:当准予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 (:一)土地他项权利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业经依法登记—;
! 》 (二)土地—他项权利业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
》。
》 【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抵押条件和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七条 — 土地?登,记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并核【发土地证书
】
— (一)】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
,
?。。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 ? :(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
,
—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二!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申请更正经土!地部门审核》申请属实的》。依法予以更》正
【 因》土地部门审查—疏忽造成《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土地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注销原土地证【书无偿办理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
! 第二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手段【骗取土地证书—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三)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
,
: 》。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 , —(,五)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更正、撤销、—注销的土地证书自】被更:正、撤销《、注销之日起原土地!证书即行失效原【。持证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证书送【交土地部门逾期不交!的土地部门予以公告!注销
】 第》三十二条 土【地,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登记!簿对土地登记事项全!面、真?实、:准确记载并永—久保:存土:地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
? 《除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中【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外土地登》记资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查询
《
— , 第三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凭土—地部门确认的—登记: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由】。土地部门根据土地权!利人的?申请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