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核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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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土地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的有关内容逐项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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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时可【以组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指,界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指界的】由土地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并》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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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宗:地界:线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确定:
! 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土地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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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土地—。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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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查!异议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土地部【门承担;《异议不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复查申】请人承?。担
】 第二》。十五条 张店、博!。山、淄川《、周村、临淄区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区人民政府—颁发
】 : 桓台、沂源【、高青县人民政府】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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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负责》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部门应当准予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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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土地】他,项权利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业【经依法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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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土地!他项:权利业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
!。
—。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抵押条件和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并》核发土地《证书
【。
】 (一)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
,。
—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 , (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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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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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申请更正经土】地部门审《核申请?属实的依法予以【更正
【
因土【地部门审查疏忽【造成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土?地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注销原土地—证,书无偿办理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
【 第》二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手段骗取—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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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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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 , , (三)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
,
—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 《 (五)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 更正、《撤销、注销的土【地证书?。自,被更正、撤销—、注销之日起原土】地,证书:即行失效原持证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证书送交!土地部?门逾期不交的—土地部?门予以?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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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土地: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登记簿对土【地登记事《项全面?、真:实、准?确记载并《永久保存土地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
除【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中【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外,土地登记资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查询—
— ? 第三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凭土地部门】确认的登记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由土地部门根【据土地权利人的申】请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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