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核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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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土地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的有关内容逐项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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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时—可以组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指界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指:界的由土地》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并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利害》关系人
! 土地宗地】界线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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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土地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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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土》地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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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查异?议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土地部门》承担;异议》不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复查》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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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张—店、博山《、淄川、周村、临】淄区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区人民!政府颁发
【
【桓,台、沂?源、高?青县人民政府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
】
《 第二》十六条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负责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部门应当—。准予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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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他:。项权利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业,经依法登记;—
! (二)】土地他项权利业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
》
!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抵:押条件和《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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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并核发土》。地证书
】
【 (一)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
— :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
— :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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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申请更正】经土地部《门审核申请》属,实的依?法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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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土地部门审!查疏:忽造成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土地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注》销原土地证》书无偿办理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
!。
》 第二》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手段】骗取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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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 (三)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
】 :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
《 》 (五)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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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更正《、撤:。销、注销《的土地证书自被更正!、撤:销、注销之》日起原土地证书【即行失效原持—证,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证书送!。交土地部门逾期不】交,的土地部门予以公】告注:销
【 第三十二条! 土地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登记【簿对土?地登记事项全面【、真实?、准:确记载并永久保【存土地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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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中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外土?地登记?资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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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凭土地部【门确认的《登记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由土地《部门根据土》地权利人的申请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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