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核和发证
!
》 第二十二【条 :。 土地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的有—关内容逐项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
? 土《地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时《可以:组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指界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指!界的由?。土地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并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利害关系人
!。
,
: 土《地宗地界线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确定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土,地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
》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 经复查异议【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土:地部门承担;异议不!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复!。查申请人承担
!
,
第二十!五条 张店—、博:山,、,淄,。川,、,周村、临淄区—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区人民政》府颁发?
?
桓】台、沂源、》高青:县,人民:政府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
?。
?
? : 第:二十:。六,条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负责?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部门《应当准予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一)土地!他项权利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业经依?法登记;
》
》 【 (二)《土地他项权利业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
【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抵押条?件和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七,。条 : 土:地登记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并核发》土地:证书
! : (一【),。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
!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
【 (《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
?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二—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申》请更正经《土,地,部门审核申请属实】的依法予以更正
】
】 因土地部门审查】疏忽造成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土】地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注销原】土地证书《无偿办理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
! 第二十九条 【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手段骗】取土地证书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
《
《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三)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
《
?。。 :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
:
,
】。 (五)》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一条 ! 更正?、撤销、注销的土】地证书自被更正、撤!销、注销之日起【原土:地证:书即行失效原持证】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证书送交》。土地部门《逾期不交的土地部】门予以公告注—销,
【 ?第三十二条 土地!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登记簿对土!地登记事项全面、】真实、准确》记载并永《。。久保存土地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 除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中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外土《。地登记资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查,询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凭!土地部门《确认:的,登,记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由土地部门根】据土地权利人的申请!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