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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 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 :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  土地他项—权利由符合》取得土地他项权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  ?。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作条件?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营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 !。     与地【上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    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  :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对拥—有,该宗:。土地的?份额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部门申请—登记  !   第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 ,    【 第九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证明共同使—用同一宗《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       !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 ?。 :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公?证书或者认证书【。 —    第》十条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     !第,十一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  :    《 (一)因》土地征用、交换、】调整等原因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分!割、合?并的; !。 ,       【(三)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 :  ?     》。  (四)土地【权利人?姓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       !。  (五)以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 , , 第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土地—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领!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并将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转》交购房人 【 ?    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到土地部门领—取土:地证书 !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和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 ,。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交易合—同向土地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 :  : , 第十五《条  依法出租【或者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抵押登记 【 :     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由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    《第十六条  经【登记的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     第】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登记 !    第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 :        】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 —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 【       【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 :。      —。  (四)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九条  土地部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     】。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一)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      !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 ,(四)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土地部!门应当予以》核准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免缴土!地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