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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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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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
?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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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他项!。权利由?。符合:。取得土地他项—权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作条件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营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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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上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
!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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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对拥有该《宗土地的份额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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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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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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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权属!证明:共同使用同一—宗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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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公】证书或者《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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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 ? 第十?。一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 《(一:)因土地征用、交换!、,调整等?。原因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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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分割《、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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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
【 (【四)土地权利人姓】。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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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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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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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土地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领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并将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转交购房人
!
【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到土地部门领取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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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和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 第》十四条 《 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交易合同向》土地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
? , 第十五条 】依,法,出,租或者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抵押登记
】
!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由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第十六条【 经登《记的: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登记
】 第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 :。 ?。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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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
!
: 【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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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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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部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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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 》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一)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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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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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土地—部门应当予以核准】登,记
!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免,缴,土地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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