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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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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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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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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他项权利由符合【取得土地他项权【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 ?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作条件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营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
】。 ?与地上?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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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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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对拥有该宗土地【的份额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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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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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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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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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
! (三《)土地权属证—明共同使用同一宗】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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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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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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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公—证书或者认证书
】
】 第十?条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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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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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土地征?用、交换、调整【等原因?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分?割、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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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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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土地权利人》姓,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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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以?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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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
第!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土地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领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并将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转交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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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到【土地部门领取土地证!。书
【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和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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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交易合同向】土地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 ?第十五条 依法】出租或者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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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由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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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登记的?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 :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登记》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
《 , :。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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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
】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
》 : (四)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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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土地部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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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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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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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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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一!)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
《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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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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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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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土地部门应当【予以核?准登:记
!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免,缴土地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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