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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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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其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行为无效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第三十五条 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没收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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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伪【造、骗取《或者擅自涂》改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由土地部】门没收土地证—。。书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七条 《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 (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 ?。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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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 (五)】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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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 ? (七)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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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土地:。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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