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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并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    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依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取得的】抵押权、承租权等项!权利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  【   第四》条  市《、区县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  》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得先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