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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资争【议处理 》 【 ,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四条 对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工,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