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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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状—况等因素编制—学校布局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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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布局《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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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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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对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 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用地规划导致!学校接受学生范【。围扩:大,或者人?数增加的应当保【。障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用】地
【 ,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根—据规划需要》设置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学校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进行调《整确保学生就学学校!不再保留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经费应当全】部用于学校建设;需!。要迁移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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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村级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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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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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学校教师周转用】房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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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新(改、—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符合选?。。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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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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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教》育用途?。;经:依法批准《学校对外投资以及】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处置的《其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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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风险性投资或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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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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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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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限?。制大班额教》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额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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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提?供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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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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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专门教《育,学校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 : 第二十六》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的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执行《机关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九年《制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予以【保障;专门》教育: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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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满,和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其户籍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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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联系制度、社!。区联系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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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生活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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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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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周围两百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校,门,口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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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周边禁止【设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已设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迁移、拆除—、关闭相关》场所和?设,。施或者迁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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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场地的维修【。、改造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维修、改】造
【 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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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设置安保人—员,岗位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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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投!保学生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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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派【驻校:园警察保证》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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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费的应《当在开学前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社会公布;未在【开学前公布的禁止向!。。学,生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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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考《。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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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依法办学、!民主治学、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作为?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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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校长:交,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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