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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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状,况等因素编制学校】布局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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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布局》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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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对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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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用地规划《导致学?校接受学生范围扩】大或者人数增加的应!当保障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用地?
!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根据规划需》要设置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学校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进行调整确保学!生就学学校不再保】留,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经费》应当全部《。用于学?。校建设;需要—。迁,移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学校【。
— ? 第:十九:条 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村级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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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学校?教师周?转用房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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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改、: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符合选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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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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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教,育用途;经依法【批准:学,校对外投资以及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处置的》其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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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风险性投资或】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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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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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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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限制大班!额教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额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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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提供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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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专门教育学校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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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的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执行机关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九年】制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予以保?。障;专门教》育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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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满!和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其户籍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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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联系制度!、社区联系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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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生活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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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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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周围两百》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校门口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 学校周【边禁止设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已设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迁移、拆除》。、关闭相关场所【和设施或者迁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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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场—。地,的维修?、改:造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维修、—改造
!。 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改
【。 : ,。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设置安】保人员岗位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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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投保【学生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
【 :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派驻校园警察!保,证,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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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费的应当在开!学前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社《会,。公布;未《在开学前公》布的:禁止向学生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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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考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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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依法办学、民【主治学、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作为《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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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实》行,校长:交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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