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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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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状况:等因素编制学校【布局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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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布局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对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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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用地规《划导致学校接受学生!范围扩大或者人数】增加的?应当保障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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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根据规划需】。要,设置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学校?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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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进行调整确保!学生就学学》。校不再保留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经费—应当全部用于学校】建设;?需要迁移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学,校
】 ?第十九条 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村级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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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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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学校教师周转【用房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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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新(改、!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符?合,选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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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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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教育《用途;经依法批【准学校对外投—资,以及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处:置的其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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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风—。险性投?资,或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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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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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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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限制大班额教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额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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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提供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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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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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专门教育学校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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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的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执—。行机关?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九年《制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予以保障—。。;,专门教育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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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满和: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其户籍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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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联:系制度、社》区联系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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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生活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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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周围》两百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校门口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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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周边禁止《设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已设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迁移、】拆,除、关闭相关场所和!设施或?者迁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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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场?地的维修、改造【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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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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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设置安保人员岗位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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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投保学生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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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派】驻校园警察保证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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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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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费的—应当在开学前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社会公布;未在开!学前公布的禁止向学!生收取费用》
!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考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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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依法办学》、民:主治学、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作为—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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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校长交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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