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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 : ? 《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状况等—因素编制学校布局】专业规划 》 》    学》。校布局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第十!八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对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  —。   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用地规划导【。致学校?接受:学生:范围扩?大或者人数增—加的应?当保障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用地 】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根据规划—需要设置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学校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进行【调整确?保学生就学》。学校不再保留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经》费应当全部用于学校!建设;需要》。迁移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学校 】 《     》第十:九条  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村级教学!点   !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学校《教师周?转用房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 新(改、》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符合选《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 ! ,  : , 第二十二条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教育用途;经】依法批准学校对外投!资以及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处置【的其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风险性投资!或抵:。押担保 《 》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  : ,  :。。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限制!大班额教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额教学 【  ?   第二十四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提,供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    【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第二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专门《。教育学校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   第二十六【。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的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执?行机关?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九年制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予!以保:障;:。。专门教育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督、!指导 【     服—。刑期满和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其户籍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 :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联系制度、社区】。联系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 》    【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生活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 第二十八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 ?     学校周!。围两百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校门口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     》学校周?边禁止设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已设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迁移、拆除!、关闭相关场所和】设施或者迁移学【校 《 :   ?  第二十九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场地的维《修、改造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维修》、改造 》 ,     【。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改 【   《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设》置安保人员岗位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   ?学校投?保学生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 】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派驻校园警察保】证校园安全 】 ?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费的应当在开—学,前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社会公布;未在开!学前公布的》禁止向学生收取费】用 》。   《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考核《、培训 —。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依法办学、》民主治学、》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作为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  【   本市实—行校长交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