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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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状况等因素编制!学,校布局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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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布局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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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对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 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用地规划导致学校接!受学生?范围扩大或者人数增!加的应当保障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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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根!据规划需《要设:置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学校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进行调整确【保学生就学学校【不再保留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经费应当全部用于学!校,建,设;需要《迁移: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学校?
!。 第十九《条 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村级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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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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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学校《教师周?转用房?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标?准
! 第二十一条 !新(改、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符:合选: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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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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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教育用?途;经依法批准学】校对:外投资以及》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处置?。的其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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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风险性投资或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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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 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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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限制!大,。。班额教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额》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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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提供—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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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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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专:门教育学校》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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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的】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执行机关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九年制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予】以保障;专门教【。育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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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刑期满》和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其户籍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 , 第二十七条 】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联系制》度、社区《联系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
—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生活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 :学校周围两》百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校门口》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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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周边禁止设》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已设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迁移》、拆除、关闭相关场!所和:。设施或者迁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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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场】地,的维修、《改造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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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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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设【置安保人员岗—位,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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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投保学生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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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派驻校园!警察保证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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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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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费的应【。当在:开学前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社会公—。布;未?在开学前公布的禁】止向学生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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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考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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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依法办学、—民主治学、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作为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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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实行校长交!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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