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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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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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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入学、休学、复学】、,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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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考试—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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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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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设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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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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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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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第十一条 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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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接收《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 ,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每年7月》20日前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入学》通知;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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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入】学,通,知要求为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其按时【入,学,:并不间断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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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制度: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 ,居民(村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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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龄儿童、少年!。旷课或者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返校—就读
! 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劝其?退,学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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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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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适龄儿童、少年】达到九年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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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未达到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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