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生
》。
》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暂,缓入学?、休学、复学、【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考试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
! 第九条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设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
,
】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
,
:
,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 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第》十,一,条 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学
—
【 学校应》。当接收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
— 第十?二条 ? 学校应当在—每年7月20—日前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入学通知;】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入学通知要求为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其按!时入学,并不—间,断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
》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制度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居民!(村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适龄儿童、少年旷】。课或者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返校【就读
《
— 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劝其?退学或者开除
】
: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
!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达到九年!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
— ?对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未达!到,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