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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 》  —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暂缓入学《。。、休学、复学、【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考?试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 —    第九条【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 ? ,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设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     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     !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第《十一条  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学 《 ?     学【校应当接收》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  :  第十二条 【 ,学校应当《。在每年7月2—0日前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入学通知【;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入学通知要求【为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其:按时入学,并不【间断: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  第?十三条 《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制度: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  居民(村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     适龄儿】童、少?年旷课?。或者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返校就读 ! ?     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劝其!退学或者开除 !   》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 —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达到》九,年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  : ,  对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未达到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