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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 ? ?     第七】条 :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    暂缓入【学、休学、》复,学、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考—试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 【    》 第九条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设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    — 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 《     第十条 !。 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    》 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第?十一条  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学 》。     —学校应当接收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  》  :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每年?7月20日》前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入学通知;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入学通知要!求为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其按时入学,并不】间断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制》度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 居民(《村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 适龄儿童、少年旷!课或者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返校就读 】     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劝《其退:学或者?开,除 【    第十—四条: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   第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 》  》 ,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达到九年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     对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未达到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