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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 《 ?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暂,缓入学、休学、复学!、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考试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   】  :第九条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 , ?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设: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  ?   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     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第十一条  】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学 】 》    学校应当】接,收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每?年,7月2?0日前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入学《通知;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 : :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入学通知—要求为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其按时入】学,并不间断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  ?。  :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制度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 居民(村》。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适龄儿《童、少年旷课—或者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返校就】读  】 ,  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劝?其退学或者》开除 《  》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 》 ?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达到九!年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   对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未达到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