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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 —  】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  暂缓入学、休学!、复:学、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考试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 】 ?。 :。    《第九:条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 ,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设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 ,     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 ?     第十条 ! 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 ,  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第十一】。条  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学 】。 ,。  《  : 学校应当接收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每年7月20日】。前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入学通知!;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 ? ,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入学:。通知要求为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其按时入学》,并不间断》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   【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制?度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居民!(村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适龄】儿童:、少年旷课或者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返》。校就读 !    《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劝其退学或者】开除 】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 ?。 ,     第十】六条 ? 适龄儿《。童、少年达到九【年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 《    对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未达到】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