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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师 — —    第三十二】条 :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本市规《定的教师岗位聘任条!。件 ? 《。   ? 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    —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 :   ?  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 , , ,。 第三十《四条 ? 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学校》编制标准并》向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度?倾斜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足额配置《学校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   ?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合理—。、均衡配置教职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  《 ,  第三十五条 】 本市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在!职务(职称)评聘上!对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教师予以适度倾】。斜 《 ?   ? ,城镇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应当》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    】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逐步实现师资】力,。量均衡化《    ! 主城区《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的教师任教两年】后应当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支教两年【;,其他区县(自治县)!。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的:教师:任教两年后应当到本!行政区域内相对边】远的农村学校支教两!年,    !。 对:到农村支教的—校长、教《师以及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校长、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职称)评聘》、能力?培训以及报》考本市?高等:学校教育类专业研究!生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  《   第三十七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支教志愿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 第三十八条 【 本市实行教师全员!免费培训制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对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适度倾斜!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和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和充分利用教师】培训资?源制定教师培训规】划,。组织教师进行培训】 《     —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培训;!教师应当依法接受培!训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   【  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    !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研究》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以】。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内容不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  》   教《师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任、职务(【职称)?评聘、工《资待遇、《奖惩实施《、培养培训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     !第四:十一条 《 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