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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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本市规定的教师岗】位聘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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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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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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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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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学【校编制标《准并向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度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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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足额《配,置学:校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合理、】均衡配置《教职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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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在,职务:(职称)评》聘上对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教师予以适度倾!斜
】 城《镇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应当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 ,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逐步实》现师资力量均—衡化:。
! 主城区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的教师任】教两年?后应当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支:教两年;其他区【县(自治县)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的教师!任教两年后应当到本!行政区域内相对边远!的农村学校支—教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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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农】村支教?的校长、《教师以及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校长:、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职称)评》聘、能力培训—。以及:报考:本,市高:等,学校教育类专业研】究生: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支教志!愿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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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市实行【教师全员免费培训制!。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对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适度【倾斜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和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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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和充分利》用教师培训资源制定!教师培训规划—。。组织教师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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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培训;教《。师应当依法》接受培训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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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
!。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研究【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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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以】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内容不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 : 教师《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任:、职务(职称—)评聘、工资—待遇、奖惩实施、】培养培训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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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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