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执业许可》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制度 】 ?    《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执业许可申请书; !   【。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   ? ,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  —       (七!)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  :   (《八,),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名录《清单:; 《 , ,       【。 , (九)《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 【 ,       !  (十《)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四条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设【置由其统一管理的分!部或者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新增执!业地:址 — ,   ? 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非统一管理!。。的,分,部、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第二十《六条  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 !     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    】 第二十八条— , 暂缓校验应当确】。定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 》 ?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二十九》条 : 医疗机构歇—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经许可机—关核准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