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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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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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执业】。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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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 ?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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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 : ?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 》 (七)—。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
《 ,。 : ? :。(八:)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名录清单;
!
】。。 《(九:)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
】 : —(十)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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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设置由其—统一管理《的分部?。或者: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新增执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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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非统一管理》的分:部、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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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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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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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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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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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暂缓】校验应当确定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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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歇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经许可—机关核?准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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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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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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