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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   ?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审核:、批准 【。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 【 , ? , ,   ?第十条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   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   ? (一)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     !    (二)【三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        (!三,),。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    —     (—四)临床检验中心、!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 : :       【 (五)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第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 》 :    《 第十三条  经审!核,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  —。。。 ,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  】   ?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 《 》    第十六【条  设置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或者】民政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 》。   》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    《    (》。二)设?置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二】年; 》     【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 【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 ?     第十【八条 ? ,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申【请人:不能在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设置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   申请》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继续【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第十九!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分支?医疗:机构或者《分部、延伸点—的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    《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