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   》  :第八:条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   【  第九条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 :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审核、批准【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 —   —  第十条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     —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 ,(一)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   ?。   ?  (二)三—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  :       (三!)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 ?        ! (四)《临,床检验中心》、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 ,  ?。   ?    (》五,)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 :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 , 第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  !   第十三条【 , 经审核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 ,  第十四条 【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 , : ?  :  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 !     第【十,六条  设置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或者:民政: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 : , ,        !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    —   ?  (二)设—。置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二年;【 , :   》    《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    — 第十八条 — 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申请人不!能在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设置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申请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继续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第十九—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 ,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分支医疗机—构或者分部、延伸点!的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   ?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