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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审批—
】 第八条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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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审核、》批准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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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
《 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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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
《 《 (二)三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
, , (】三,)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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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临床检验中【心、:。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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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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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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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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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审核?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
》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
! ?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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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设置—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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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或者民政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
《
》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
》 (【二,)设置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二年;
!
,
》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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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申请人?不能在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设置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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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继续【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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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分支医疗】机构或者《分部、延伸点—的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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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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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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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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