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
,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
,
,
?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审—核,、批准
《
—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
】
第【十条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
:
【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
《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 》 (一)《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
》 — ,(二)?三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
?
!(三)?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
? ,。 》 (四)临床检【验中心、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
? , (五)】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 ,。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 第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
】
第十三】。条 经审核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
《
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
】 第?。十六:条 设置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或:者民政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
! :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 (!二):设置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二年;
! 《 ?。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申:请,人不能在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设置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
申请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继:续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第十九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条 —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分支医疗机【。构或者分部、—延伸点的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