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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审?批 》。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 ?。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   ?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审核!、批准? ,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 【。 :     第—十,条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   》  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   ?   (一)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   ?。  : ,。   ?(,二)三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 :        】(三)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 :     —    (》四)临床检》验中心、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    【     (五)】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第《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 —    第》。。十三条?  经审《核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    《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    ! 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 【 《     第十六条!  设置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或者民政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 ?。   【  :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 : ?        】(二)设置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二年; 】    【   ?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申请人《不能在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设置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   申请》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继续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第:十,九条 ?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分支医疗机构或者】分部、延伸点的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    《。  :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