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    【 第九条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   《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审核、】批准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 】    第十条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     !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一)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 《 ,。      —  (二)》三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 :    《。。   ? (三?)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        !。 (四)临床检验】中心、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      !   (五)—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第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 《     【第十三条《  经审核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  《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 【 :。   ?  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 — ,。  ?   第十六条  !设置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或者民—政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  第?十七:条 :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 !      !。 , ,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    《。     》(二:。)设置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二】年;:  【 ,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 ?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申请《人不:。能在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设置: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申请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继续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分支医疗《。。机构或者分部—、延伸点《的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