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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审,批 】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 《 ,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 ?     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审核、批准 !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 —    《第十:条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   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第十一条 》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 ,(,一):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  》     》。。  (二)三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      【  : (三)《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 《 , ,   《   ?   (四)临【床检验中心、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     】   ? (五)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  第?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 《 《    《 第十三条  经】审核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 !    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 【 ,    【 第十六条 — 设置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或者民政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 《  《     》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    【   ?  (?二)设置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二年; !   ?    《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 《   》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申请人不能在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设置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申请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继续《。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分【支医疗机构》。。或者分部、延伸点】的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