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
【第五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
,
】。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 》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
【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
! (六》)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
》
?
? (七】)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
!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
【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
?
, 】(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 : : (十—二)损毁树》木、园林;
【
【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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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
? 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依法—申请在设立(开【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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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口头》或,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告知事《项进行登《记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提【醒业主或者》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
】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第六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
—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
—。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 ?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六十—四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
【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
, , ,。 第六十》五条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
—
— 物业共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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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六条 !物业共有《。部分:由于人为原》因,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合:理,期限内相关责任人】。未进行修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其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 第六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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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负有》协助的?义务
?
— 第六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
【 第七《十条 拥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与【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七十一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 , (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 《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分担;
—
】 ? (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导致物业共【有部分未《到维修、更新年【限而需要维修—、更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费用
! 第七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