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
第五【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
《 《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
—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 【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
《 (】六)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
】
— : (七)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
《
】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 :。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
? (!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
:
?。 (】十二)?损毁树木、》园林;
】
—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六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
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依法申请在设—立(开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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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口头—或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告【知事项进行登记【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提醒业主或】者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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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第六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
:
第【六十三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
》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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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四条 —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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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五条 【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
! 物业共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
《 第六十六条 】。物业共有部分由于】人为原因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合理期【限内相关责任人未】进行:。修,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其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第《六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六十】。八条 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负有协助的—义务
《
第!六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
— 第《七十条 拥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与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七十一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
— , ?(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
】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分担;
《
— —。 (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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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导致物【业共有部分未到【维修、更《新年:限,而,需要维?修、更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费用
!。 第七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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