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第三十八条 】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订临?时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
,
,
第三【十九条 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投标》
,
《
: 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 第四十二】条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出售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
!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
,
市和【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两款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相关资—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布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
,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作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 第四—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并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