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 (: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
! (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
】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
,
】。 :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 ? : (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
【 ,。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二条 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 第十四条—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
—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
,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
:
—。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
《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
【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
: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
】 第十七条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
?
》第,十九:条 :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条 :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
》 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罢免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
【 (三】),按期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
》 —。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工作;
】
? : (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
: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
【第二十?五条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公示(备】案)事项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
】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公示业主大会【决定;?
:
:
《。 《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组织并监督管理规!约的落实;
】
? — (?五,)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
:
? 》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使用》情况;
【
》 , (》。七) ?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 , 》 (?九)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
—。
— (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相关》工,作;
》
:
】 (:十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组织召?。开,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作好书【面记录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以上
!
《。 , 未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并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无效
!。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
》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
, 】(,四)泄露其他业【主的信息;》。
:
:
: 《 《(五)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成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
:
【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
?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
第三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资格或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有权查询相—关资料
!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资格或被—罢免的其《担任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并应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账簿、文件资料!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应?当按照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仍少于五人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补选
—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物业档案、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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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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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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