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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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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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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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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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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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
】 , (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
】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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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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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第十四【条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
,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 :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
》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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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
,。
:。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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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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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 ,。。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
,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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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二十条 !。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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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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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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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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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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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 】(三)按《期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
【 ?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工作;—
— (!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
?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
】 第二十五条 【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公示(备案)—事项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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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 , ,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公示业主!大会决定;
【
》 :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组织并】监督管理规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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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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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使用情况;
【。
【 ? (七) 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 》 (《九):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
》
! (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相关工》作;
! (】十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组织召开【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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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作:好书面记《录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以上
《
— :未,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并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无效
】
,
《。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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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
!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
— (《四,)泄露其他》业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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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成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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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 《。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
【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资格【或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有权查?询相关资料
!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资:格或被罢免的—其担:任,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并应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账簿、文件【资料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应当按照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仍少于五人!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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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物业档案、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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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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