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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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
》 (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
》。 《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
?
【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
?
【 (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十二—条 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 第十四《条,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 第十五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
?。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
【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
】。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 ? 第:十,七,条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
?。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
?。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
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
?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罢:免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
—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
】。 (三)按期【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
《 》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工作;】
— — (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
《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
第二十五!条 :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公示(备案》)事:项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
《 ? 第二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
: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公】。示业主大会决定;
!
?
】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 (—四)组织《并,。。监督管理《规约:的,落实;
《
】。 (—五)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
!。。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使用》情况;
—
? ? ? :(,七) 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 (九)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
《
! , (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相关工作》。;
《
:
】 (十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组织召开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作好书面记【录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以上!
:
—。 未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并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无【效
《
? 第三十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 《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 ? (四—)泄:露其他业主的信息】。;
?
— 》 (五)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 ,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成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 ?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资格或?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有权查询相】关资:料
—
: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资【格或被罢免的其【担任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并应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账】簿、文件资料—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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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应当:按照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仍少?于五人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补选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物业档案《、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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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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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