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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 ? :   《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八条  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  ? ,。 ,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  第九条 —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