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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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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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 , :第九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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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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