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 《   ?。  (二)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   ?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 :  :  : 第六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 ,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 《   ?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    》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   ?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 :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    —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 ,   —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  第六十五条 】  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 :     》第六:十六条?   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  —。 ,  第六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    【。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 :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   ?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 ,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