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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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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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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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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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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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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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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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第五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 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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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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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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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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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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