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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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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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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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条 【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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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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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第五十五—条,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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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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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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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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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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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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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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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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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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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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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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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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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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