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   ?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 》   ?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 ? ,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 ?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 ,     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第五【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  《  : 第五十八条  】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 ,   《 ,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 ,。 ,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