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食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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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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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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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 第四十七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 :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第四十【八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
— ,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
】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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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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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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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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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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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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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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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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