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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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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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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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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
【 , 第四十七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
《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 第四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
《。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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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 :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
,
》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
》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
》 : 第四十九条 ! ,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五十条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
《 第》五十:一,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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