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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食品摊《贩 【 ,  :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     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  —。。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   —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  《。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     —第四十一条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 ,     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     第四】十三条 《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  ?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