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食品摊贩
【
,
— 第三十九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 第四—十条 ?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
【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
》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
—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
,
《 ?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第】四十一条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
】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
!第四:十三条? , ,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