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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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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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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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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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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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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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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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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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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第四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
—。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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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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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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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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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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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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