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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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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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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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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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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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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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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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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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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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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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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第四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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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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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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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 第四十四条 !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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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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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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