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 ,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 ?。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   【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  《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 《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第【三十一?条  ?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 《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  :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    》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   第三》十三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 ,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 ?。。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 :   ?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  —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第三十六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 ,    【。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 第三十七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     第!三十八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