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    【 第二?十九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 , :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 》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 :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 《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 ?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 :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  《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    《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    》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  —  :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 ?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 第三?十三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 ,   第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 :    《。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 ,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 :   》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 ,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 ?   ?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 , ? ,  :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