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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 ,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   》。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 , ,  : ,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    《。。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第?三,十一条 《。。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 ?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 ,   ?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 ,。 ?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    —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第三十二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  《。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 :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 》 ,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第三!十三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     !第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 :。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    【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 :。   ?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 ?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 ,  :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   《。 ,。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