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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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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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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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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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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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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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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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检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情况
! 第》九条: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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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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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 第十一条 ! 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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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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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解,散、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单位》清算:人应: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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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清算人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注销、撤销】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单位及其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按?规,。定清偿和补缴
】
【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等获【取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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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
! : (一)失业保】险金;
》
,
】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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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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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
【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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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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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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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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