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   第七条—  :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   ?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   】 , ,。 , ,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      !   (四)财政】补贴; !    《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    《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检【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情况 ! ? :  : , 第九条 》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 《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 ?    第》十条 ?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 ,  第十一条  】  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     第】十二条    【解散、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单位清算人应!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 ,。   《 , 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清算人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注销、—撤销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单:位及其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按规定清】偿和补缴 》 《   ?  第十三条—。   ?。 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等获取孳】息 —  : ,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 《 ,       【。(一)失业保险金;! 》   ?    《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  :。 ,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 ?   ?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第》十,五条   》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六条   —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   ?。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进行?检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