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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 第七条— :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 ?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
】 , ,。 , ,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
! (四)财政】补贴;
! 《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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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检【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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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九条 》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
《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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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 , 第十一条 】 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
第】十二条 【解散、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单位清算人应!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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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清算人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注销、—撤销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单:位及其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按规定清】偿和补缴
》
《
? 第十三条—。 ?。 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等获取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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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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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
《 , 【。(一)失业保险金;!
》
? 《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 :。 ,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
? ?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第》十,五条 》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六条 —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 ?。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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