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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 ?    》 第七条   【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    《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 【  —     》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       【 (四)财政补贴】; — ,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 :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检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情况》 : :  ?   第九条 【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   —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第十条  !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   第十一条 】   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 ,。     】。第,十二条    解散!、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单位【清算人应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 ,。 ?    《。。 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清算人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  《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注销、撤销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单位及!其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按】规定清偿和补缴 !   —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等获】取孳息 【 ,。 ,   ?。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        】(一)失业保险金】; 《       !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 ,  ?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 ?。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  第十五条 【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   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进?行检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