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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   《  第七《条  ?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 》      !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 :     —    (四—)财政?补贴;?   】   ?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检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情况 —  —   第九条 【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   ?。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第十条   —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   —  :第十:一条:    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    — 第十?二条   》 解散?、,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单位清【算人应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     》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清算人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注销:、撤销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单位!及其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按规定清偿和补【。缴 —    《 ,第十三条 》   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等获取—孳息:  【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第十】四条   》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 :     【 ,   (一)失业保!险金; 《   【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   【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  :   ?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 《   ?   ?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      —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  :   第十》五条 ?。。。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进行:检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