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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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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
》 —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
【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
》 :。 ?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
《
《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 ?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第三条》 《。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四条 》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
! 第五条 】。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六条】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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