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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     !第,三十八条 》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 ,  《    《  :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 , ?       【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 ?      【   (三)对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 ,。 ? ,      —。 (四)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     第【三十九条  平等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进《行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遵守生效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    第四十条 !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