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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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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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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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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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
【 , (?四)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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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平等: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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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遵守生效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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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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