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七章 退!。出管理 《   !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转!租、出借的; !    —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 ,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