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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许经营 】 ? :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在主城区【内,经,营,的依:法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依法取得】所在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个以上!; 【        (!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  】 ,      (【四):有经营、技术、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用工—保险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  ?   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 :     第七条】。。  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保持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在本营运区!域内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或基于市场需要!应当增?。加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     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计并会《同同级统计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 : ,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以招标等公开方!式,。有,偿投放 【  ?  : ,确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商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取协议!等方式?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竞标人、协议受让人!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以安全!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协议出让《。办法 ? 《 ,    第九—。条  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投放方案—应当举行听证 【 》    投放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方?式、获取条件、【投放价格、经营期】限、实施时》间等:   】  第十条》  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在主城区【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  —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营运区域、期限、】车,辆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等;: —        】(二)经营方案、】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   ?      (【三)双方权利义【务; —      【   (四)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        】 (五)违约责任;! : :       】  (六)争议【解,决,方式; 》      !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逾期》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第十一】条  原《。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取得人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取得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  :。   第十二—条  主城区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为1】2年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的两倍 【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到期后依法收回!根据市场《需求重?新,投,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   第十三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满3年后可以—。转让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应当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      !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可以相互转让也可】以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 :       !  :(三)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户转让指标的可【以,转让给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转让给个!。人 【 ,   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协议应当载明—特许经营《权指标剩《余,期限、车辆报废期】限、经营风险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  ?。。   通《过,转让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其经营期限为原【经营期限《。减去已经营期限【后的期限 》 :    —。 通:。过转让?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聘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建—立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    —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终,止营:运   !。 ,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偿《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排气《量、:环保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    !     》。(二)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 《 ,    》     (—三)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  》 ,  :    (四)【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牌齐—全; 】    《    (》五)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厂新车;《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强制报》废 》  ?    《   (一)—主城区?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达到?6年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达:到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    《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    —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 : ,   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6?至8:年具体年限》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  :  : (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且近3《年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        (!四)经营运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