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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特许《经营 】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在主城区内!经营的依法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依法取得所】在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个以【上; 《 ,      】   (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 【 ,   》。      (四)!有经营、技》术,、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用工保险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 , : ,    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   ?  第七条  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保持】。。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在本营—运区域?内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或基于市】场,需要应?当增加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计并会同】同级统?计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 ,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以招】标等公开方》。式有偿?投放:  【   确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商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取协议】等方式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竞标人、协】议受让?人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以安全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协议出让办法 !    】 第九条  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投】放方案应当举行听】证, ?   》  投?放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方》式、获取条件、投放!价,格,、经营?期限、实施时间等 ! ?。     第十】条  ?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在主城区!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 :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营运区—域,、期限、车辆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等; 【       !  (?二)经营方案—、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     !  :  (三)双方权利!义务; 《  —       (四!)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     !。    (五)违】约责任;《 《        ! (六)争》议,解决:方式; 《。    】  :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逾期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第十一》。条  原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取得?人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取得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第十二?条  主城》。区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为12年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的两倍 !。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到期后依《法收回根据》市场需?求重新投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 ?    》 第十三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满3年后可以转让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应当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    》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可以相互】转让:也,可以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       !。  (?。三,)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户转让!指标的?可以转让给》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转让给个人 】。 ?    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协?议应当载明特许【经营权指标》剩余:期,限、车辆报废—期限、经营风险【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    通过—转让: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其经营期限为】原经营期限减去已】经营期限后的期限 ! , , :     通过转让!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聘,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建《立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 ?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终止营运 !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偿《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排气量、环—保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 》 :     【    (二)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 》    《     》(三)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   【      (四】)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牌齐全; 》。   【      (五)!。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厂新车; —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强【制报废? , , :     —    (一—)主城区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达到6?年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达到】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 :      — ,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      【。 ,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 ,    —。 ,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6《至8年?具体年限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     》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且近3年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四!)经营运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 ,  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