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特许经营》
! 第六条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在主城区】内经营的依法—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依法取得所在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个以上;!
》
? (【。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
》
,。
?
!(四:)有:经营、?技术、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用《工保险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
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
】第七条 《 ,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保持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在本—。营运区域《内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或》基于市场《需要应当增加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 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计并会】同,同级统?计,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
《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以招标!等公开方《式有偿投放
—
,
确!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商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取协】。议等方式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竞标人、协】议,。受,让人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以安全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协议出让】办法
—
,
第九【条 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投放方案应】当举行听证
!
投【放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方式?、获取条件、投放价!格、经营期限、【实施时间等》
?
第十!条 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在主城!区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
, :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营运区域、【期限、车辆》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等;
!
【 , (:。二,)经营方案、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
】 (三)双方【权利义务《;
?
,
:
, : ? (四》)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
【 (五)违【。约责任;《。
《
? 》 (六《)争议解决方—式;
! : ?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
》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逾期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第十一条 原!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取得人》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取得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
第【十二:条,。 , 主城区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为12】年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的两:倍
》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到期!后依法收回》根据市?场需求重新投—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
? 第十三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满3】年后可?以转让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应?当,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
【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可以相互转】让也可?以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
: 》。 (三)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户转》让指标的可以转让给!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转让给《个人
】 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协议!应当载明特》许经营权指标剩余期!限、车辆报废期限】、经营风险》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
? ?通过:转让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其经营》期限为原经营期【限减:去已经营《期限后的期限
【
《
通过转】让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聘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建立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
—第十:四条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终止营运【
?
《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偿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六条 》。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排》气量、环《保,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
》
》 》 (《二)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
》
【 《(三)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
— (四)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牌齐全;
—。
》 《 (五)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厂,新车;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强—制报废?
【 (一!)主城区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达到6年》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达到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 》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
:
— ,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 《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6至8!年具体年限》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
】 (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且近3年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 (》四)经营运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