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特许经营 》 : ?    》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在主城》区内经?营的依法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依—法取得所在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个以!。上; ?。 , ,    —     (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 !      !   (四》)有经?营、技术《。、,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用工保险》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     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   — , 第七?条  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保持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在本营运区【域内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或基于市场需要应当!增加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计并会同同【级统计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以招!标等公开方式有【偿投放? ,  —  : 确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商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取》协议等方式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竞标人《、协议受让》。人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以安全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协议出让办法 ! :  :   第九条  】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投放方案应当!举行听证《。 —    投放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方式、获取条【件、:投放价格、经—营期限、实施时间等! :     】第十:条  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在主城—区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营运》区域、期限》、车辆?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等;》  【       【。(二)经营方案【、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      (三】)双方?权利义务; — ,     】    (四—)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   ?      (【五)违约责》。任;: 《 ,         !(六:)争议?解决方式; !   《 ,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 ?   ?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逾期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第》十一条  原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取得人《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取得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    第》十二条  主城【区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为1【2年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的两】倍 ?  》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到—期后依法收回根据】市场需求重新投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  ?   第十三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满【。3年:后可以转让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应当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 :      —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可!以相互转《让也可以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  ?     》。  (三)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户转【让指标的《可以转让给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转让给个人 !  — ,。  :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协议应当载明—特许经营权指标剩】。余,期限、车辆报废【期限、经营风险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  通过转让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其经营—期限为原经》营,期限:减去已经营期限后】的期限 !    通过转让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聘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建】。立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 :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终止【。营运  !   第《。十五条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偿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排气《量、环保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 : ,   —    《  (二)》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 《 :       】  (三)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      —。 ,。  (四)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牌《齐全:。; ? ,   》    《  (五)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厂新车;《。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强制报废 !  :。       (一!)主城区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达到6年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达》到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  :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6至8年具体年限】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  —   第十八条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  :(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且近3《年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四)经《。营运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  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