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特许《经营 — 《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在主城区《内经营的依法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依法】取得所在《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个《以上; 】    《 ,    (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 【      !   (四)有经】营、技术《、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用工】保险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     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     第【七条  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保持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在《本营:运区域内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或基于市》。场,需要应当《增加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计并会同】同级统计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以招标!等,公开方式有偿投放】    ! 确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商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取:协议等?方式:。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竞标人、协议受让】。人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 ,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以安全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协议出让办法 】   —  第九条  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投放—方案应?当举行听证 】 ?    投放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方式、获取条!件、投放价格、【经营期限、实施【时间等 《  —   ?第十条  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在主:城区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营运区域】、期限、车辆—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等; 》      】 ,  (?二,。)经营?方,案、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    】。     (三)双!方权利义务;—。    !     (四【)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 》    《    (五)违约!责任; 】   ?。。     》 (六)争议—。解决方式; — 》。    《  :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逾【期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 第十一条》  原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取:得人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取:得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第【。十二条  主城区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为】。1,2年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的》两倍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到期后依】。法收回根据市—场需求重新投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    【 第:十三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满3年后可以】转让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应当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    —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可:以相互转《让也可以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     】    《(三:)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户转让》指标的可以转让【给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转让给》个人 — ,。。   ?  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协议应当—载明特?许经营?权指标?剩余期限、车—辆报废期限、经营】风险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通过转让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其经营期限为原】经,营期限减去已经营】期限后?的期:限 : 《     通—过转让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聘,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建立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  :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终止营—运   !  第十《五条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偿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排气:量、环保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 》   ?。  :    (二)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 ,。 》        】。(三)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        】。 (四?)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牌齐全; !     !  :  (五)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厂!新车;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强【制,报废 —      【  :。 ,(一)主《城区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达!到6年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达到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    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6至8年具体年限!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    】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      !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  :    (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且近!。3年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 ,   (《四):经营运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