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特!。许,经营 ? 》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在主城区内经营【的依法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依—法取得?所在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个以?上; ? :  《      —。 (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 ?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 !。 ,       (】四)有经营》、技术、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用工》保险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    《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 : ,  ?   ?第七条  》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保《持,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在本营》运区域内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或基于市场—需要应?。当增加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计并会》。同同级?统计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    —。。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以招标等公开!方式有偿投》放 : ,   —。  确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商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取协议等方式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竞标人、协议【受让人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以安全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协议出让—办法 —  ?   第《九,条  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投放】方案应当举行听证】    ! 投放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方式、》。获,取条件、投放—价格、经《营期限、实施—时间等 》     】第十条  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在主城区】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 ,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营—运区域、期限、车】。。辆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等!; —         !(二)经营方案【、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      !   (三)双【方权利义务; 【。 , , ,   《 ,     》(四)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  ?    《   ?。(五)违约》责任; 】 ,     》。   ?(六:)争:议解决方式; 【 》  :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 :   《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逾期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  :   第十一—条 : 原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取得人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取得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     】第十二条  主【城区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为12年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的两倍 !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到期后依法收回】。根据市场《。需求重新投》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    第十三【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满3】年后可以《转让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应当》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     !  :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可以相互转让也可以!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 ,  ?       (三!)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户转让指标的!可以转让给》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转让给个人 】  《   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协议应】当,载明特许《经营权指标》剩,余期限、车辆—报废期限《、经营风险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  :  通过《转让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其经营期限为】原经营期限》减去:已经营?期限:后的期限 》。     !通过转让《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聘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建《立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终止营运! ,  —   第十五条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偿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排》。气量、环《保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 【  ?      — (二)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 — 》       【 (三?。),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       (】四)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牌齐全【; 【  :。      (五)!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厂:新,车,;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强制报》废 《       !  (?一)主城区》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达到6—年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达到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 ,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    《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6至8年具体年【限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 ?。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      —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     (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且近3】年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      (四】)经营运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     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