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营运?服务
?
: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开启空车】标志灯驶入其—他营运区域》。。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其他营?运,区,域,内的载客业务
】
》 ,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
,
《 , 第二十条 】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本!车客运票据;
!
:。
? (二)!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统计报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检《查;
《
【 (三)】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营运;
【。
:
】。 ,(四)?不得擅自停运;
】
— (五!)不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
》 (六—)不:得在车?厢内: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 ? :。 (七)不得—在乘客上下班出【行高峰时段安排【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交接【班;
—
! (八?)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客;
?
【 :。 (二—)不得在车内—吸烟:;
—
》 (三)【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监督卡;
!
— (四)】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
: 《 (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依序》载客;
《
—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 》 ?。(七)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
》 ? (《八)不?得拒载、中途甩【客和倒客;
】
— 》(九)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
:
》 ?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营运;
【。
! (十》。一)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本车—客,运票据;
—
— (十二!)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舒适的服务;【
【 》。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
,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
— 》(十五)《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和营运—标志;
【
》 《 (二?)不得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
【
?
!(三)夜《间到偏?僻地区应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站点进—行身份确认;
】
,
】 , ,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监护】。;
【 《 (五—)不得要求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上下客;
】
》 【(六)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
— 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按规定支》。付
【 第二—十三条? 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
!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不合格计价器【的;
【
: (】二)驾?驶员:拒,不出:具本车客运票据的】;
! :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
— : , (四)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
【。 《 (五)由—于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
第!二十四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点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提出站点】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服】从
【 因征用车】。辆给经营《者、:驾驶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决定《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