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营运服务
【
,
,
— ,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开《启空:车标志灯《驶入其他营运—区域: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其他》营运区域《内,。的,载客业务
】
?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本车客!运,票据:;
?
— 《 , (二)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统计报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检!查;
《
,。
:
—。 (三》)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营【运;
【
, (!四)不得擅自停运】;
:
》 】(五)不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 》 (六)《不得:在车:厢内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
—。 , (七)不!得,在乘客上下班—出行高?峰时段安排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交接班;!
》
— (《八)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
:
—第二十一《条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客;
】
— —(二)?不得在车内》吸烟;
】
【 (?三,)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监督卡;
】
— 《 (《四)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
?
《。 (—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依《序载客?;,。
! :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
《
!(七)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
《 《 《(八)不得拒载、中!。途甩客和倒客—;
《
,
? (】九,)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 :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营运;《
! (十【一,)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本车客运票【据;
【
—。 (十二)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舒适的服【。务;
! 》。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 》。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
】 : (十》五)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二条 ?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和营运标志;—
》
《 (—二)不得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
! ? (三)夜间!。到偏僻?地区应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站点】。进行身份确认;
】
— , 《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监护;
【
【 (—五)不得要求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上下客;
—
,
! : (六)《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
【。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按》规定支付
》
《
第二十】三条 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
《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不合格《计,价器的;
—
,。
? : (二】)驾驶?员拒不出具本车客运!票,据的;
【
《。 ,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
! ? (四?)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 】(五)?由于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
《 第二十四—。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点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提出站点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服从
—
》 , 因征用车辆【给经营者《、驾驶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决定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