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营!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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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开启空车!标志:灯驶入?其他营运区》域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其他营运区域内的!载,客业务?
!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
: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本【车,客运票据;
】
? 《。 (二)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统计报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检查】;
:
】 》(三)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营运》;
《
? —。 (四《)不得擅自停运【;
—
】 (五)不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 : , ? (六)《不得在车厢》内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
?
,
: : (七【)不得在乘客上【下班出行高峰时段】安排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交接》班;
》
? 》 (八)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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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不得在车内—吸烟;?
,
】 《 (三)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监督卡【;
—
—。。 (四)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
》 : (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依序载《。客;
【
?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
,
— ? (七《)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
— ? (八)》不得拒?载、中?途甩客和倒客;【。
】 (九】。)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
,
:
, 《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营运;
—。
?
,。 , ,。 , (—十一)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本—车客运票据》;
! : : :(十:二,)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舒适的服【务;:
】 《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
: 《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 ? (十五)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和营运?标志;
! : (【二)不得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
!
《
》 : (三)夜间到偏!僻地区?。应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站点进行身份确认!;
!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监护;
—
【 》 ,(五)不《得要求?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上!下客;
】
, 《 (》六)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
【 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按规:定支付
—
— 第二十三》条, 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
【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不合格计价器!的;
《
! (二)驾驶员!拒不出具本车客运】票据的;
!
—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 (四【),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
! (五)由【于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
:
: ?第二十四《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点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提出站点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五!条 :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服从
! : 因征用车辆给经营!者、驾驶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决定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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