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营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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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开启:。空车标志灯驶—入其他营运区—域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其他营运】区,域内:。的载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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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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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本车—客,运,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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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统计报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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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营运》;
! , : (四)—不,。得,擅,自停运;
》
《
? 》 ,(五)?不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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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得在【车,厢内: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
: — (七)不得在乘】客上下班出行高【峰时段安排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交接班;
!。
《 (八)】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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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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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客;
!
】 (二)不—得在车内吸烟—;
】。 【。(三)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监督】卡;
】 ? (四【)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
】 : (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依序《载客;
《
】。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
— , (《七,)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
】 , (八)不得!拒载、中《途甩客和《倒,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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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
:
,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营运—;
【 , , ? (十一)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本车客运《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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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舒适:的,。。服务;?
?。
— , ,。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
—。 《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
:
】 (十五《)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二:条 :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和营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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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得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
:
,
! (三)夜【间到偏僻地》区应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站点进行身—份,确认;
! :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监护;
【
,
《 : (五—),不得要求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上下客;【
— 】(六)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 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按规定》支付
》
,
? 第《二十:三条 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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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不合格计价器的;!
! (二)】驾驶员拒不出具本】车客:运票据的;
【
!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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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
】 (五)由于—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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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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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提出站点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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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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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用?车辆给经《营者、驾驶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决定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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