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营运《服务
》。
— ,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开启空?车标志灯驶入其他】营运区域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其?他营运区域内的【载客业务
》。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
?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本【车客运票据;
【
,
! , , (:二)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统计报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检《查;
【
【 (三)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营《运;:
! 《 (四)《不得:擅,自停运;《
【 《 ?(五)不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 (六)【。不得在车厢内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 《 , (七)不得【在乘客上下》。班出行高峰时段安排!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交接班】;
【 — , (八)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
? ,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客;
》
?
—。 , (?二)不得在车内吸】烟;
—
《。 ? (三)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监【。督卡:;
—。
—。 (四)—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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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依—序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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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 ? (七)【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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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八)不得拒载—、中途甩客和倒客;!
! 《 (:九)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 ?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营运;!
》
《 (十一】),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本车客运票据】;
》
? — ,(十二)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舒适《的服务;
【
【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
【 (十五】)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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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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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和营运标志;!
— 】(二)不得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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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夜间到偏僻【地区:。应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站点进行身份【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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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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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要求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上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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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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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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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
】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不,合格:计价器的;》
【 》。 (?二,)驾驶员《拒不出?具本车客运》。票,据的:;
—。
?。 :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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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
! (五)由【于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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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点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提,出站:点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服从
】
【因征用车辆》给经营?者、驾驶《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决定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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