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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租赁 !。 , ,   《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包】括现房租赁和商品】房预租 !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发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让渡房?屋使用权视为—房屋租赁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 ,      —  :。 (一)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 :     —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  (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       】。  (四)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 ? :    —   ?  (六)属违法】建筑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      】。   (《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  ? ,     》 (: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      【   (《四):出租已抵《押,房,地产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      —  : (五)《向承租人出示依【法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出!租人予以消除; !     】    (二)提】供真实?有效证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第三十六条】  租赁房屋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条件并保!障,承租人的住用安全】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三,十七条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屋?出租人、《代理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 ,     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     第—三十:八条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转租协议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  】   第四十—条 : 房地产《、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