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租赁
【。
:
— 第三十《二条 ? 房屋租赁》包括现房租赁和商品!房预租
—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发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让渡房屋—使用权视为房屋租赁!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
— , : (一)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
: 《 (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 (—四)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
! (六】)属违法《建筑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
《。 — (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
】 (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 【 (四)出》租已抵押房地产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
— (五)向承租!人出示依《法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出《租人:予以:。消,除;
—
— , (《二)提供真实有【。效证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六条?。 租赁房》屋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条件并—保,障承租人的住—用安全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三十七条 —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屋出租人、】代理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
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转租协【议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
】
: :。 第四十《条 房地产、【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
》
《
,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