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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租赁 【。 :    — 第三十《二条 ? 房屋租赁》包括现房租赁和商品!房预租 —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发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让渡房屋—使用权视为房屋租赁!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    — ,  :  (一)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  :    《   (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     (—四)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   !      (六】)属违法《建筑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  《。      — (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       】  (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       【 (四)出》租已抵押房地产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      —   (五)向承租!人出示依《法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出《租人:予以:。消,除; —     — ,   (《二)提供真实有【。效证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六条?。  租赁房》屋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条件并—保,障承租人的住—用安全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三十七条 —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屋出租人、】代理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     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转租协【议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 】  :  :。 第四十《条  房地产、【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 》 《 ,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