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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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包括现《房租赁和商品房【预租
《
?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发】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让渡房屋使用权!视为房屋租赁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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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
《 《。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
】 (: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
》 —(四)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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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属违法建《筑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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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 — (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 (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
? 》 ?(四)出租已抵押】房地产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
,
,
》 (五)】向承租?人出示依《法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 , ,。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出租人】予,以消除;《
》
? ? (二)提【供,真,实有效?证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六条 租】。赁房屋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条件并保障承租人】的住用安《全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七条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屋出租【人、代理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 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转租【协议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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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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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房地产、!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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