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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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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包】括,。。现房租赁和商品房】预租
!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发《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让渡房屋使用权【视为房屋租赁
【。
《。
,。。 , : 第三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
《 》 (一)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 》 , ,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 : 《。(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 (】四)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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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
】。 — (六)》属违法建筑》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
,
—。 , (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 【(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
《 ? (四《)出租已抵押房【地产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
,
— (五】),向,承租人出示》。依法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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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出租人予以!消除;
【
》 , (二)提供!真实有效证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六条 —租赁:房屋: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条件并保障承租】人的住用安全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七条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屋出租人、代!理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 ? 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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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转租协《议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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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房地】产、: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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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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