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 ? :。 ,     第二十】八,条 : 房地产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  :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房地产需要被征收!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     债】务人不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其他担保的征】收补偿取得的产权调!换房地产《为抵押财产;货【币补偿的抵押人【应当将征收补偿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 第三十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者】改变用途时》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到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一条  拟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已,设立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向购房】人明示该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或者解除抵押后【方可销售 【     预售!人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