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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 《     第—二十八条 》 房地产《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 :  :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房地产需要被征收】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    》 债务人不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其他?。担保的征收补偿【取得的?产权调?换房地产《为抵押财产;货币】补偿的抵押人应当】将征:收补偿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     》第三十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者改变用途时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到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一:条  拟《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已设立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向—购房人明示该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或者解—除抵:押后方可销售 !     预】售人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