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
: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房地》产需要被征收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
】债务:人不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其他担保的征收】。补偿取得的产权调】换房地产为抵—押财产;货币补偿的!抵押人应当将征收】。补偿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
《 第三十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者改变《。用途时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到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一条 拟—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已设!立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向购房人明示—。该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或】者解除抵押后—方可销售《
,
】 预售人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