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八十—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 , ,。。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 ?。 (四)违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的】;
】 : 》。(,五):违反法律、法规干】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
【 第八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 ,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
? 【(三)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未?。依,法予以公布》的;
—
? 《 (四》)同意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 》(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其附】图、附件的》;
】 》 (七《)超越职权核发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
! (】八)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移交、查处的
】
第!八十二?。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业规?划的;
《
! (二)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
【 (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 ?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模!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 — (六)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
《 【 ,(,七)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
— (八)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新建房屋》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
【。 , (?九)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
《 (【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
【 ?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 : :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违法建设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
】
, ?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
: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
》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是指:
—
,
《。 【(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二)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
【。 (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
?。
》。 ?。 , (四)进入【。规划许可程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且拆除该违法】建设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
! ? 第八十六条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规划《实,施有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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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下?列情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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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轻微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划!要求整改的可以免】予处罚?。;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据批准的施工图【中外装饰工程—造价标准《处整栋建筑外装【饰工程造价两至【三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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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三【)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四)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责令—整改;?无,法整改的对减—少面积部分处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五)【城镇房屋所有—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涉及:违法经营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 第八十八—条 负《责组:织查处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 对》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公用设施预留地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应当《予以拆除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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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第?八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履行《发现、劝阻、报告协!助查处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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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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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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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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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资质证书证明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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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测绘单位出!具质量不《合格的测《量报告?及附: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有关设》计单位严重违—反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设《计图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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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或—者拒不改正、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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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建《设,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建设对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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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主城区内违法建】设,处十五?。万元以上《和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内的违法!建,。设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第—九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或【者,回,填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逾期未整改》。、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整】改、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等决《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强制拆除、】整改:或者回填七日—前发布公《告强制拆除、整【改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可以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 : 第九十五条 】。。 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视为受理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条例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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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对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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