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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八十条 】。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 :      —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 ,  : (:四)违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的; —     —  :  (五)违反法律!、,法规:干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 》     【第八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  : ,   (三)—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未依法予以—公布的; —  》 ,    《  (四)同意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   ?  (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其《附,图、附件的; 【 》      —  (七)》超越职权核发—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 【   —      (【。八,)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移交、?查处的 》  》   第八十二条 !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业【规划的;《   】     》。 (:二)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 : ,       (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  :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模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   ? ,     (六【)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 :    《    《 (七)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       【 ,(八:)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新建房【。屋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  :     》  :(九)?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      】 , , (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 ! 《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    违法建【设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 【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是指: 【 : ,。    《    (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 (二)《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     》 (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 !   》      (【四)进入规划许可程!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且:拆除该违法建—。设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 】  》   第八十六【条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规!划实施有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第八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下列情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轻微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划【要求整?改的可以免予—处罚;?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据批准的施工【图中外?装饰工程《造价标准处整栋建】筑外装饰《工程造价两》至三倍罚款 !        ! ,。(二)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三—)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四)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责令整!改;无法整改—的对减少面积部【分处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五)【城镇:房屋所有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涉及违法【经营: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十八?。条  负责组织查处!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对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公用设施预留地】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应当?予以拆?。除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 —    对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第八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履【行发现、劝阻、【报,告,协助查处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查处 【  》   第九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二)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资质证【书证明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九《十一条  测绘单】位出具质《量不合格的测—量报告?。及附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有【。关设计单《位严:重违反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设》计图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有关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或者拒不《改正、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手续? 》   ?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建:设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 ?    违法—建设对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九,十三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主城《区内违法《建设处十五万元【以上和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内的:违法建设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第九十四条 】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或者回填【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逾期【未整改、《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整改!、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等决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强制拆除、整改或!者,回填七日前发布【公告强制《拆除、整改》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可以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 ,  第九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视为受理【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条—例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当事人对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