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七十条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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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用地:平衡、?重大功?能布局、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等重大《修改;以及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控?制总体空间形态【塑造等重要专—项规划、专业—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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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和【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 有关》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市政:),施工图内容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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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本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进行测量》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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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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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三条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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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 【 (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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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
《 第?。七十:四条 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
《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
!(,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
】。 ? ,第七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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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
— :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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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存量违法建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法建?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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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
?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有关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第七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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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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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时涉及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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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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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举】。。报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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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考核和对主要领导】。审计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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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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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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