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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第四十四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
【 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工业?、,仓储等性质的房屋】工程以及停车楼(】。库)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中的航站楼【、航运楼、站房【等房屋工程
【。。
— 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各种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燃气、》输油、电力、通信、!工业、?热力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管线【类市政工程》以及变电站、—。油库、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
】
其—他建设?项目:是指广场《、绿地、水利—设施、监测及管护】设施:、乡村建设项目【等
!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地:下管线、架》空线、电力杆—塔、基站、市政人】。行,过,街设施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
!。 第四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空间—形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款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
: (】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
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
【 ,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
:
《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港口、》铁路、?桥梁、公交站场、】水厂、污水》厂、泵站、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
》
: , : 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
】 第五十条 【 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
:。 第五十一条 !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
【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
《 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
《
第!五十二条 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需复合使用的在满足!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明确强制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主城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依法修改】相关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修:改,设,计方案中的》强制性内容
—
,。
— :。。第五:十三条 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
《
,
? 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供水区域、污水收!。集,区,域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系统规【。划编制管径应当符】合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求
】
第!五十四条 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
《
,
【第五十五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 》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
【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
【 :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
,。
【 《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
第五!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
?
: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五十八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
【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村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 : ,第五十九条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农村居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
:
【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
:
》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零星散—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除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
第【六十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
, 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
,
—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等内【容;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规模等内容
】
,
?
第六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 ? 规:。。划文书?。失,效,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
【
第】六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受【法律:保,护,
,
— 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的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六十六条 —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 申请?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修改】但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
!申请变更的许可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六!十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
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
】
, 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塑,造,鼓励将滨水、—临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对应的滨—。水、临崖环境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临快!速路、主《。干,路、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商业、商务】。、居住等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并?与公共空《间相融合《。
》
第六【十九条 需要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司法处置土》地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
》。
《 在司法《。处,置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规划意见
【
?
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
:
!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