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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
? 》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
》 , ?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
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工业、仓—储等性质的》房屋工程以及停车】楼(库)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中的航》。站楼、航运》楼、站房等》房屋工程
》
【 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各种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燃】气、输油《、电力、通信、工】业,、热力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管线【类,市政工程《以及变电站、油库、!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
《
:。。。
》其他建?设项目是指广场、】绿地、水利设施、】监测及管护设—施、乡村建设项目】等
!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地下管线、架【空线、电力杆—塔,、基站、市政人【行过街设施》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
!。
第四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空间形】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款【。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 : 《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
:
》 (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
:
: 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
《 : 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
》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港?口、铁路、桥梁、公!交站场、水厂、污水!厂、泵站、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
!
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
!
— 第五十条 】 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第五:十一条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
》
《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
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
—。 : 第五十二—。条 ?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需复合使用的【在满足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明确《强制: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主城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依法修改相关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修,改设:计方案中的强—制性内容
—
,
:
第—五十三条《 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
】。
: 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供水:区域、污水收—集区域?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系统规】划编制管径应当符】合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求
《。
— ,。 第五十四条 】。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
:
— 第五》十,五,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
《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
》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
【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
—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
】
,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
? ?第,五十八条 》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 : 》。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村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
:
第五十】九条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 农村居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 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
!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
】。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零星散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除【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 第六十【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 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六十三条 【 有: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等内容;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规模】等,内容
《
《 第六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
【 , 规划文书失效【。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
— ? 第六十五条 【 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受法?律,保护
《
《 ? 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的: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申—请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修改但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 申请变更】的,许可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 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六十?七条 ? 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
》 ,。 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
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
】。
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塑造鼓励将滨水【、临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对应的滨水、临!崖环境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临快速》路、主干路、—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商!业、商务《、居:住等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并与!公共空间相融合
】
】。。 第六十九条 需!要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司法处—置土地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
》
】在司法?处,置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规【划意见
【
,。
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
—
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