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 , :第四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
】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
— 第四十五条 !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 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工业、仓储等—性质的房屋工程以及!停车楼?。(库)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中:的航站楼、航—运楼:、站房等房屋工程】
【 ?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各种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燃气《、输:油、电力《、通信?、,工业、热《力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管线类市政工程以及!变电站、油库、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
》。。
《 其他《建,设项目?。是指广场、绿地、水!利设施?、监测及管护设施】、乡村建设项目等
!
【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 ? :(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地:下管:。线、架空《线、电力杆塔—、基站、市政人【行,过街设施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
?
》 第四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空间形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款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 — (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 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 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
】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港口、铁》。路、桥梁、》。公交站场、水厂、】污水厂、泵站、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
》
: 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
《
,
第【五十条 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 第五十一条— ,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
《。
》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
《 , 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
》
,
《 第五十《二条 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需复:合,使用的在满》足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明确强制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主城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依法修改》相,关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修改设计方案中的强!制性内容《
】 第五十三条 】 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
?
? ? 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供水区—域、污?。水,收集区域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系统规划编【制管:径应当符合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求
《
,
】第五十四条》。 , 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
》
《 ?第五:。十五:条 :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
《 》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
:
—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
【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
?
?
: ,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
《 第五十八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 ? ?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
?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村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
【 第五?。十,九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农,村居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
《
: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零星散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除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
第!六,十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
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 :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 第六十》三条 ?。 有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等》内容:;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规!模等内容
》
】 第:六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
【 规划文书》失,效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
》
?
, 第六—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受法律保护
!
,
? 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的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申请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修改:但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
,
—申请变更的许—可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
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六十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
【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
【
? 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塑造鼓?励将滨水、》临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对《应的:滨水、临崖》环境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临快速》路、主干路、—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商业、?商,。务、居住等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并与公共空【间相融?合
【 第六十九条!。 需要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司【法处置土地》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
】
在】司法处?。置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规划意见
!
: 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
《
》 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