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
》 第四十四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
? 第四十五条 !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
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工业、【仓储等性质的—房屋工程以及—停车楼(库)—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中》的航站楼、航运楼、!站房等房屋工程
】
,
:
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各—种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燃气、输】油、电力、通信【。、工业、热》力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管线类市政工!程以及?变,电,站、油库《、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
】
,。
《 其他建设项【目是指?广场、?绿地、水利设—施、监测及管护设】施、乡村建设项【目等
】 ?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 (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地下管线、架空【线、电力杆塔、【基站、市政人行【过街设施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
—
】 第四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空,间形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 ,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款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 《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
】 《(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
,。
: , 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 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
《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港口、铁路、】桥梁、公《交站场、水厂、【污,水厂、泵站》。、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
! 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
】
】 第:五十:条 ?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
: 第《五十一条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
》
?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
】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
! :第五十二条 【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需复合使用【的在满足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明确】强制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主:城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依法!修改相关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修改设计—方案:中的强制性内容【
,
:
第】五十:三,条 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
】
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供》水,区域、污水收集区】域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系统:规,划编制管径》应当符合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求
【
《 第五十四—条 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
《
? 第》五,十五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
,
,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 , : ?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
!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
,
? 《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
—第五: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
:
—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
— 第五十八—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
【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
,
, ,。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村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
第五十】九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农村居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
【
《。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
,
《。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零星散》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除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 第六十二条 】 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 : 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
: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
?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等内【。容;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规模等【内容
【
第六【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
】规划文书失效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
】 第六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受法律保护
【
— 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的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 《第六十六条 —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 :。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申请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修【改但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 , 申请变》更的许可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 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六—十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
!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 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六十八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
【 , 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塑造鼓励将滨【水、:临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对应的!。。滨水、临《崖环境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临快速路、》主干路、《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商,业、商务、》居住:等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并【。与公共空《间相融?合
】 : 第六十《九条: 需要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司法处置土地!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
】
? 在司法》处置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规划意见
】
》 ?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
!
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