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 》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
《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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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工业、》仓储等性质》的房屋工程以及停车!楼(库)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中的航》站楼、航《运楼、站房》等房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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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各种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燃气《、输油、电力—、通信、工业、热】力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管线类市】政工程以及》变电站、油库、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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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建设项【目,。是指广场、绿—地、水利设施—、监测?及管护设施、乡【村建:设项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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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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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地下管线、架—空线、电《力,。杆塔:、基站、市政人【行过街?设施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
【
》 : 第四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空间形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款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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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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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
— ?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
》 ? 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
《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港口、铁路、桥!梁、公交站》场、水厂、》。污水厂、泵站、【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
】
!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
《
: , 第五十—条 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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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 】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
《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 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
《。
第【五十二条 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需复合《使用的在满足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明?确强制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主城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依法—修改:相关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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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修改设计方案中【的强制性内容—
【 第五十三条 ! 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
】。
【 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供水区域【、,。。污水收?集区域?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系】统规划编制管—径应当符合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求
】
? ?第五十四条 【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
!
:。 第《五十五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
《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
【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 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
— ?。 , ,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
—
】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五十八条 —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
!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
【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村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
《 第》五十九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农村居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
《
?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
: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零星散!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除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 第六十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
《 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
》。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
,
【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等内容;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规!。模等内容
!
: 第六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
规】划文书失效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
!
!第六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受法:律保:护
! 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的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
: :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申请?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修改【但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
? : 申请变更的—许可: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
— , 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六十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 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
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
】
:
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塑造】鼓励:将滨水、临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对《应的滨水、》临崖环境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临!快速路、《主干:路、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商业、商务、居【住等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并与《。公共空间《相融合?
》
》第六十九条 需】要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司法处置土地【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
》
在!司法处置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规!划意见
! 《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
】。
《 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