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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 :   《。     》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 《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 :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  》   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工业】、,仓储等性质的房屋】工程以及停车楼【(,库)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中的航【站楼、航运》楼、站房《等房屋工程 ! :   ? 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各种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燃!。气、输?油、电?力、通信《、工业、《热力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管线类市政工【程以及变《电站、油《库,、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 , :。 :。     其他【建设项目是指广场、!绿地、?水利设施、监测及】管护设施、乡村【建设项?目等 《   —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地下管线】、架空线、电力【。杆塔、基站、市政人!行过:街设施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 ? :     第【四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空!。间形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款【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   — ,。。    《 ,(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 ,  《 ,  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 ?     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港口【、铁路、桥梁、【公交站场《。、,水厂、污水厂、泵】站、: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 》。 ?     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  【   第五》十条  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第五十—一条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 !    【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     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   】 , 第五十二》条  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需复!。合使用的在》满足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明:。确强制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主?城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依法修【改相关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修【改设计方《案中的强《制性内容 !     第五十】三条 ? 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 【 《     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供水区域、污水收!集,区域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系统】规划编制《管径应当《。符合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求 》 :  《  : 第五十四条  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 !   《 , 第五十五》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    》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  :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   》  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 《    《  :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  》   ?。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   【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 《 ,   ?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 《    《 第五十《八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   ?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村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 ,    第五—十九条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农村居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 —。 ? , ,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零星!散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除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    》 第六十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  —。 ,  :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   【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   —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等内容;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规模等!内容 》 :  :   第六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 :     规划文!书失效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 — :    》 第六?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受法》律保护 《 ?    》 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的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六十六条 》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申请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修改但】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 :     【申请变更的许可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   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六十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  :。   ?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    》 ,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 【     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塑造鼓励将滨—水、临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对应的滨!水,、临崖环境》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临快速路、主—干路、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商业、商务!、居住等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并与公共空!间相:融合 — :    第六—十九条  需要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司法处置】土,地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  【   在司》法处置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规划意见 !     】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 》    》 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