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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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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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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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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 第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镇、【乡村空间分布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与建设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进:行空:间管制的地域范【围有关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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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市域城镇体系!、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城市》定位作出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域城?镇布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镇!。。的定位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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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分布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市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城市设计有关】专项规划等》
【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主城?区的镇?的空间布局、性质】和规模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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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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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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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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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性质镇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镇区—开发边界城》乡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 第十六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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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乡规模!等要:求内:容包括:《乡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人,口和集中《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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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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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内容包括村域资】源、:。。人口及用地分—析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房风貌控制等】村,规,划应当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范围并—在适宜集《中,建设的范围内编制村!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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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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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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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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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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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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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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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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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一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及管线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大—交通设施、重大公】用,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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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 第二?十二条 《。 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其【中市:域及主城区的专【业,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及—。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县(—自治县)域》及区县(自》治县)城、镇的专】。业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自治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 修《改,涉及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铁路、高速【路、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的线型等内容应!当经相应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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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编制专业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综】合平衡的在城—乡规划中不予—空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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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
】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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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实【施原:址,、原貌?保护并统筹安排【周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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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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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镇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和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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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开发《。边界重大生产、生活!用地布局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整体【景观风?貌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重大用地》平,。衡水源地和水系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减灾防?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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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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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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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园绿地?面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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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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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及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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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首【先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让主】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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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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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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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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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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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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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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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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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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