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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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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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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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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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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镇、乡村空间分布】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与建设》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进行空间管】制的地域范围有关】专项规划《等
【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市域城镇》体系:、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城市定位!作出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域城镇布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镇的定位作出规!定
!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分布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市!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城,市设计有《关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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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主城区的】镇的空间布》局,、性:质和规模作出规定】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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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
】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性质镇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镇】区开发边界城—乡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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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乡规】模等:要求内容包》括:乡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人口—和集中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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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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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内容包!括,村域资源《、人口?及用地分析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房风?貌控制?等村规划《应当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范围并在适宜【集中:建设的?范围内编《制村建设规划
】
—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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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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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九条 —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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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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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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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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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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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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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及管线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大交通设施、重!大公:用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 ?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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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其中市?域及主?城,区的专?业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及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县(自治县—)域及区县(—自治:县)城、镇的专业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自治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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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涉】及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铁】路、高速《路、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的线型等内容!。应当经相应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
》 未》编制专业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综合—平衡:的在城乡规划中【不予:空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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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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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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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实施原址、原—貌保护并《统筹安?排周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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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 : 第二十五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镇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和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等】
】 ,。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开发边界!重大:生产、生活用—地布局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整,体,景观:风貌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重大用地【平衡水源地和水系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减灾防灾等
】
》 乡规—划、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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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园绿】地面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
— ?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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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及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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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首先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让主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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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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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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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第二》十,九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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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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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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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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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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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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