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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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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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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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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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镇、乡村空间分】布,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与《建设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进行空间管制的!地域范围《有关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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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市域—城镇体系《、,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城市定!位,作出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域,。城镇布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镇的定位《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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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分布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市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城市设计有—关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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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主城—区的镇的空间布局】、,性质和规模作出规定!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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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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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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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性质!镇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镇—区开发边界城乡【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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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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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乡规模等要—求内容包括:—乡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人口和集中!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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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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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内容:包括村域资源、【人口:及用地分析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房风貌控制等—村规划应当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范围:。并在:。。适宜集中建设—的范围内编制村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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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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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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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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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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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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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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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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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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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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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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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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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及管:线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大交《。通设施、重大公用】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 ,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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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其中市域及主—城区的专《业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及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县?(自治县)域及【区县(自治县—)城:、,镇的专业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自【治,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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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涉及—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铁路、高速》路、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的线型等内—容应当经相应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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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专业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综合平《衡的在城乡规—划中不予空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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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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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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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实施原址!、,原貌保护并》统筹安排周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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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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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镇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和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等!。
!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开发边界重】大生产?。、生活用地》布局: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整【体景观风貌》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重大用地平衡水源】地和水系《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减《。灾防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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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规划、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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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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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园绿地面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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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及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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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首先》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让主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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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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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第二十九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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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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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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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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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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