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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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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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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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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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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镇、:乡村空间分》布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与建设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进行空间管【制的地域范围有关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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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市【域城镇体《系、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城市】定位作出《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域城镇布】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镇的定位作出规【定
】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分《布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市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城市设计有关专】项,规划等?
】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主城区的镇—的空间布《局、性质和规模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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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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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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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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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性质镇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镇】区开发边界城乡【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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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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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乡规【模等要求《内容包括:》乡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人,口和集中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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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编制
】 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内容!包括村域资源、人口!及用地?。分析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房风貌控制等—村,规划应当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范围并在—适,宜集中建设的范围】内编制村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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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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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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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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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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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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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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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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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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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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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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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及!管线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大交通设】施、:重大公用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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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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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其中市》。域及主城区的专业】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及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县(自治县)【域及区县(自治【县)城、《镇的专业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自治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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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涉及?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铁路【、高速路、》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的》线型等内《容应当?经相应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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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专业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综:合平衡的《在城乡规划中不【予空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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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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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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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实施原址、原!貌保:护,并统筹安《排周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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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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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镇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和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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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开【发边界重大》生产、生活用地布局!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整体【景观风貌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重大用!地平衡水源地和【水系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减灾防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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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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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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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园绿地《面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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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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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及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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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首,先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让主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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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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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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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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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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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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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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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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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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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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