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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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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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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 : 第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镇、乡!村空间分布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与建—设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进行空间管】制的地域范围有【。关专项规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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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市?域城镇体系、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城?市定位作出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域城镇【布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镇的定?位作出规定
】
—。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分布?。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市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城市设计有关—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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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主城区的!镇的空间布局、性】质,和规模作出》规定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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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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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性质镇】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镇!区开发边界城乡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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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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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乡规模等!要求:内容包括:乡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人口和集《中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等
《
《 第十七条】 , 村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编制《
】 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内容包括《村域资源、人口及】。用地分析《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房风貌】控制等村规》划应当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范!围并在适宜集—。中建设的《范围内?编制:。村建设规《划
】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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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八条 ! ,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十九条 】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
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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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及管线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大交通】设施、重《大,公用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 :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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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其中市域及主城区!。的专业?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及【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县(自】治县:)域:及区县(自治县【)城、镇的专业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自》治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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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涉及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铁路、高速】路、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的线型等内容应当】经,相应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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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专业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综合:平衡的在城乡规划中!不予空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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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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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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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实施原址、】原貌保护《并统筹安排》周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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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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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镇】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和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等?
—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开发边界重大生!产、生活用地—布局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整体景观《风貌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重大》用地平衡水源地和水!系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减!灾防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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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规划、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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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园绿地面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
《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及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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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首先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让主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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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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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二十八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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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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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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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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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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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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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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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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