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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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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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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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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 第十四条 【 ,。。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镇、乡村空间分布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与建设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进行空】间管制的地》域范围有关》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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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市域】城镇体?系,、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城【市定位作出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域城镇!布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镇的定位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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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分《布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市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城市设!计有关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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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主城区的》。镇的空间布局、性】质,和规模作《出规:定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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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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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性】质镇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镇区开】发边界城《乡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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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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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乡规模等要【求内容包括:乡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人口和集!中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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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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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内容包括《村域资源、人—。口及用地《分析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房,风貌控制等村规【划应当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范围并】在适宜集中建—。设的范围内编—制,村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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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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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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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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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 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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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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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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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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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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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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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及管?线,。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大》交,。通设施、重大公用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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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其—中市域及主城区的专!业,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及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县—(自治?县)域及区县(自治!县,)城、?镇的专业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自】治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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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涉!及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铁路、!高速路、《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的线型等《内,容应当经相应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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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编《制,专业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综合平衡的—在城乡规划中不予】空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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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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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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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实施原址】、原貌保护并—统筹安排周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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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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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镇】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和: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等!。
【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开发边界—重大生产、生活用地!布局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整体景!观风:貌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重大用地平衡水源!。地和水系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减灾防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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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规划?、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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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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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园》。绿地面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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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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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及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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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首先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让】主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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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二十八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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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第》二十九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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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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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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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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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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