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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   【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 ?     第六【条  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    【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     第七】。条,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 , ,。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 ? ,     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 , :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