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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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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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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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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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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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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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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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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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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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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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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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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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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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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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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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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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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