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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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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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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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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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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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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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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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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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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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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 , , 第七《条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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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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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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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 第十》条 :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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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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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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