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运营与安全 】 ?  》  : ,第十一条 》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遵循规范运【营、方便乘客—、安全?便捷:的,。原,则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和【用水: 《  ?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配置消》防、防汛《、报:警,、救援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    !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     》 , (一)《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二)保证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        】(三)加强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四)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      — (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 :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   ?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 , :     —第十:九条  遇》到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运营单!位经采取措》施后仍?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可以】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 ,   第二十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运,营单:。位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擅自!设置商?。。业摊点 》 《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将首—、末班行车时刻【。换乘指示和乘车规则!公布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醒目处 》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  :   ? (一)《拦截列车; —   【 ,   ? ,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 】  —       (】三)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    《     (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运用!。。其他方?法妨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 — ,       【(五)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      —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    《    《 (七?)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等禁入!区域; 》 ? , ,   ? ,   (八)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 《         !(,九)强行上》。下车; 【      【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