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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营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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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遵?。循规范运营》、方便乘客》、,安全便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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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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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
: 第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和用水《
【 ,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配置消防、防汛!、报警、救》援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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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
— 【(一)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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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证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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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加强: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 (】四,)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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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
—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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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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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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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遇到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运,营,单位经采取措施【后仍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可【以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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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运营单位《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擅自设置》商业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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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将首、末班行—车时刻换乘指示和】乘车规则公布—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醒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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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
【 ,。 (一)—拦,。截,列车;
》
,
—。 :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
!
】 ? (三)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 【 ,(,。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运用其他方法妨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
— :。。。 (五】)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
《 《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
》 ? 》(七)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等禁!入,区域;
【
? : ? :。(八)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
— (九—)强行?上下车?;
《
!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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