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营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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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遵循规范运【营、方便乘客—、安全?便捷:的,。原,则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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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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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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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和【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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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配置消》防、防汛《、报:警,、救援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
!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 》 , (一)《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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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证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 】(三)加强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四)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 — (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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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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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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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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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遇》到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运营单!位经采取措》施后仍?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可以】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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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运,营单:。位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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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擅自!设置商?。。业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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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将首—、末班行车时刻【。换乘指示和乘车规则!公布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醒目处
》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 : ? (一)《拦截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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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
】
— (】三)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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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运用!。。其他方?法妨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
— , 【(五)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 —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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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等禁入!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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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八)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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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强行上》。下车;
【
【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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