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营与安全—
—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遵循规范运营、方便!乘客、安全便捷【的原则
》
,
,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
【。
:
,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三条 》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和用水【
— , 第十四条 】。 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配置消防、》防汛、报警》、救援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
!。
? ,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
】 ? ,(,一)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二)保!证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 》(三)加《。强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 (【四)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
:
:。
《 : (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
,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 ,。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
《 , , 第十九条— 遇到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运》营,单位经采取措施后仍!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可以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运营单位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擅》。自设置商业》摊点:
》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将首、《末班行车时刻换乘】指示和乘《车规:则,公布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醒目处
】。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
,
?。。 —(一:)拦截列《车;
》
】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
《
— , (三)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
《 (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运用其他《方,法妨: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
【
— (五》)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
》 ,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
?
《。 —(七)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等禁入区域;
!。
,
,
! (八)《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 】(九)强行上—下车:;
《
,
【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
?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