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营与安全!
】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遵循:规,范运营、方便—乘客、安全便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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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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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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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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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和用水
【
《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配置消防、防汛、】报警、救援》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
》
《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
! (》一)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二)保证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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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加强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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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 : (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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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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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 第十九条 ! 遇到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运营单位—经采取措施后仍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可以?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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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运营单—位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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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擅自》设置商业摊点
】
—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将首、末班行车!时刻换乘指示和【乘,车规则公《布,。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醒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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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 : (一)拦截!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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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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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
— 《(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运:用其他方法妨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
! (五)!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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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
】。 (七》)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等禁入区域》;
【 ? (—。八,)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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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强【行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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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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