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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 《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路线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实施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  》   第九条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防!止或减?少对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造成不利影响 !   【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规定—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