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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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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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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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路线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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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实施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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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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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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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防!止或减?少对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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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规定—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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