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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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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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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路线】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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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实施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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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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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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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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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防!止或减?少对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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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规定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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