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路线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
,。。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实施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 :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
: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防止【或减:少,对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造成》不利影?响
》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规定—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