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施及—设,施,保护区
【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桥:梁、隧道、车—站、列车、车场、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
】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保护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
】
?
:。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养【护维修的规范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二十《八条 ?。 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周边行】人与车辆安全—
:
:。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进行?技术防护、》测,。量及监测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
,。
第三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
—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
,
?
,
,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工【作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
《
:
?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钻探作业;!
》
【 (?三)敷设或搭架【管线作业;》
?
,
! (四?)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 —(五)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
,
【 (—一)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 , 《 :。(二)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
】 (三)—。。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种标志设施》;
—
》 (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