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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施及设施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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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桥梁、隧!道、车站、列车、】车场、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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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保护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
】。 第二十七条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养护维修《的规范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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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周边—行人与?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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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进行【技术防护、测量及监!测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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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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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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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工:作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
!
】 ,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钻探作业—;
:。
— 》 (三)敷设【或搭:。架管线作业;—
《
》 《 (四)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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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
《 第三十二条— ,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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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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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
? 《 (三)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种标!志设施;
【
? 【 (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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