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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施!及设施?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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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桥梁、?隧道、?。车站、?列车、车《场、: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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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保护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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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养护维修的规!范,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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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周边行人与》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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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进行《技术防?护、测量及监测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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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
】。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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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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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工—作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
】
— ?。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钻探:作业;
】
!(,三)敷设《或搭架管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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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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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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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 (【一,)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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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
? (三!)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种标《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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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