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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 ,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      — ,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  :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 , ,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 ,       【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    《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业《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    《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内拆除房屋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 ,       【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七条 !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 》 ,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 ?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    《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