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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      —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 ,。。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      【  :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 , ,    《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     》。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 ?  :。    《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 : ,    》 ,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业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 ,   ?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    《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内拆除房屋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 : ,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 《。       【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一条? ,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 , ?   ?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十三条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十五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 :。  :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七条 【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