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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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 《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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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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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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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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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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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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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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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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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业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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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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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内拆除》房屋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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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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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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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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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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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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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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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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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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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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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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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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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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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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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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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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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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