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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  : ,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 《。   ?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  —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      —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  :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   》  :  :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 ,   》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业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    —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    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内,拆除房?屋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 ?       【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第十五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    【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 ,。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