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
—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
》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
》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 ?。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
《 ?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业》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 ?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内拆除【房屋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
: ,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 第十五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 ,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七条 ?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
《 ?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
《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 ,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