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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
— 《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 ,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
?
《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
【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业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
【 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内拆除房屋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十:条 :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 《 :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
:
— :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第十八条 》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
?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
: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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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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