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七条— ,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拆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     】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     》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      !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    】 , ,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   —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   【 , ,   ?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 土地、《规划、市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 :   ?。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业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九《条 :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   【。  :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内拆除房屋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条】 ,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 ,。        】 ,(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     第十】二条 ?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 : ,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  第十九条 【。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  》   第二十四条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