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
》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或,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 ?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当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缴费基数!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 ?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失业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
—
】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
【
?。 , :。。 (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
《
,
?。 》 (三)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 : 《 (四)全部生产!线停工十《二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
》 《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应】当,提出补缴计划—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
】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或者【缓,。缴,期满未按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建制转移!或,者职工在职期间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在迁入—地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转移】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用人单位—、职工?转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者》。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
《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记录《完整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并:作为确?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期,。限,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
》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