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或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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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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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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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当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缴》费基:数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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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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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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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失业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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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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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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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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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全【部生产?线停工十二》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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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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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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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应当提出补!缴计:划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 《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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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或者缓缴》期满未按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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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建制转移或者职工在!职,期间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在迁入】地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转移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用人单位、》职工转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者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 ,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记录完?整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并作为确!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期》限,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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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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