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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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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
!。
? 《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
》 (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 (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员?;
?
,。
? 《 :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
《 , :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
,
》。 :。。 ,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七)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
《
: (!八,)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
? ? (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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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
?。
【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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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
】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
第五【条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
, :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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