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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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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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
《
? 《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 ? (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 《 (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员;
《。
!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
【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 ,。 (:七)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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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 》 (《。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
, ? ? (十)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
【 》 ,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第三条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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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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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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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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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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