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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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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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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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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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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 : ? (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员;【
】 : ?。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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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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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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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
【
》 (—八)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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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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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
【
— 》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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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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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 , 第五条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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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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