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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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
【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 : ? (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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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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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
? 【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
】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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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
— — (?八)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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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
? : (十)【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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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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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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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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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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