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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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
!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 【(,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 ? : ,(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员;
】
?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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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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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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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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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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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
《 】(十)?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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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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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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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
!第五:条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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