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 (二)抵押合!。。。同;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三)抵押!合同:;
:
【 (四)!主债权合《同;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 第:四十条 《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地役权合同;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