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二:)抵押合同;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抵押—合同;
《
?
— (四)主】债权合同;》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 第《四十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地役权合同;!
,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