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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二:)抵押合同;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抵押—合同; 《 ?     —    (四)主】债权合同;》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   第《四十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地役权合同;! ,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