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 (二)抵押合同;!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四?条 :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三)抵押合同;!
:
【 (四【)主债权合同;
】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第四十条 》。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地》役权合同;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