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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 (二)抵押合同;!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四?条 :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三)抵押合同;! :    【     (四【)主债权合同; 】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第四十条 》。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地》役权合同;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