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
:
《 第三十二条 】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 (二)抵押【合同;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 , 第三十五》条 :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六条 !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抵,押合同;
》
:
《 【(四:)主债权合》。同;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七条 ?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第,三十九条 》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第:四十: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地役权合同;【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