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
》 第三十二条 】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二)抵押》合同;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六条 【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三)抵押—合同:;
?
:
? (四!)主:。债权合同;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八条 ?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 , 第《四,十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地役权合《。。同;
—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