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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二【)抵:押合同?; 》  ?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三条 】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抵押合?。同; 【    《     (四【)主债权合同;【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     第四【十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地役?权合同;《 :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