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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   (二)抵押合!。。。同;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三)抵押!合同:; :   【      (四)!主债权合《同;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 第:四十条 《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地役权合同;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