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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二)抵押合同;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五条》 ,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三)抵押《合同; 【       】。  :(四)主债》。权合同;《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     》第,四十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地役权?合同;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