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二)抵押合同;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五条》 ,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三)抵押《合同;
【
】。 :(四)主债》。权合同;《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
》第,四十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地役权?合同;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