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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   ?。(二)?。抵押:合同:;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抵押合同》; 《       !。 , (四)《主,债,权合同;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第四《十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地役权合同;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