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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 :   《  第三十二条 】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  (二)抵押【合同;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   【 , 第三十五》条 :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    —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六条 !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抵,押合同; 》 :  《       【(四:)主债权合》。同;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七条 ?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 :   ?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第,三十九条 》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 第:四十: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地役权合同;【   】。     》 (二)房屋所【有权证?;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 《。        ! (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