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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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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申请新建【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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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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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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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 【。 ,。(五:)房屋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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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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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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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申请新?建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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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 (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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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房屋【测绘报告;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七:条 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受,遗赠、作价出资【入股、单位合并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等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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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二)与转—移事实相《关的证?。明材料;
】
!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需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四《)国有企《业已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房屋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纳入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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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
—。 《 , (二》)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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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共有房?屋分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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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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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 (二《)房屋测绘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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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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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房屋因拆除、!焚毁:。、倒塌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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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灭失的证明;】房屋存在他》项,权利时还应当—。提供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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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房!。屋,。灭失后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等致】使房屋权利消失后】房屋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直接代!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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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前款规定直接!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房屋《权利人并令其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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