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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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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 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申请新建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
》 , ,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 (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 (五?)房屋测绘报—告;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新建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 【。(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 ,(四)?房屋测绘报告;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受遗赠《、作价出资入股、单!位合并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等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 ?。 : :(二)与转移事实相!关的证明材料;【
!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需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四)国有企业已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房!屋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纳《入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房屋他项权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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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 ,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
》
《 —(二)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
? 《 (》三)共有房屋—分割的;
—
?
, 》 (《。四)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房—屋所有权《证;:
,
!。 , (二)—房屋测绘平》面,图;
】 》 (三)申【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
—
? , 第三十条 】 房屋因拆》除、焚?毁、倒塌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灭失的证明;房屋存!在他:项权利时《还应当提供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
第三!十一条 房屋灭失!后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等—。致使房屋权》利消失后《房屋: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直接代!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 , 按前?款规定直接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房屋权利人并!令其: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