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六条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申】请,; : 《      — ,  (二)》受理; !      —。  (?三)审?核;  !   ?    《(四)记载于登记簿!。; 《 ?  :     》 (五)《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     必要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导致: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       【  :(三)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 》      【。  : (四)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    —  :。 ,  (五)》因继承、受遗—赠、协议离婚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六)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    —  :。   (《七)房屋《灭,失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按份共有的】房屋单个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 ,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    —。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    】     (—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 《     》 ,  :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 》。     ! ,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房屋!。权属:。证明不一致的; !。。    【 ,  :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冲突的; !。 ,  :     》 (四?)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 :       】。  (?五,)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    《 (六)《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被限制处分】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  (七)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或》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 《    第》十三条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第十:五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 ? :。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 ,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 :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下列!期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 ?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三十个工作日; 】。 ?     —。   ?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四)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 《     !除异议登记外确【需延:长登记期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地址】和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成—套房屋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房屋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文: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文书载明!的事项予以》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满房屋!权利:自然恢复 【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 》     —    (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 》。         !(二:)因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  : , (三)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测绘的 — ?  :  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 ?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按—下列规定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 : :    《    (二)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  》  : ,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发放登【记证明 【     对建筑!区划内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并,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不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  》   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 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