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申!请,;   !      (二)!受理; 【。    》     (三【)审核; 【   》      (【四)记载于登—记簿;?   】 ,  :   (五)—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 , , ,   ?  必要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导致】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     !    (三—)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 【。   《      —(四)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        ! (五?)因继承、受遗赠、!。。协,议离婚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六)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    》 ,    (》七)房屋灭失的;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  按份《。共有的房屋单个【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 ,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  》   ?    《(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     》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一)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 !。 , :        】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房《屋权属证明不一【致的; 【 :。     》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冲突的; —    】     》(四)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       【(五)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      —(六)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被限制处分】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七)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或《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   —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第十四条 !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  :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第十》五,。。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六条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下】列,期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 , ,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三十个工作日;【    !。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   ?(四)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 —    除异议登记!外确:需,延长:登记期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  —   第《。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地址和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成套房?屋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房屋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文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文书—。载明的事项予以【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满房屋】权利自然恢复 】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 !    】    《 (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 】  》       (】二)因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    【   ?  :(三)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测绘的 【     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按下列规定—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      】   (二)—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     》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发放登—。记证明 《 ?    》。 对建?筑区划内《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并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不,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 — ?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     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 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