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申!。。请; 【    《     》(二)受理; 【 , 《   ? ,    (三)审核!;  】 ,    《  (四《)记载于《登记簿; 】       】。  (五)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     》必要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    第七条 】 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导:致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   《      (【三):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 【 , ?    《    《(四)?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         !(五)因继》承、受遗《赠,、,协议离?婚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六)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      —   ?(,七)房屋《灭失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   按份共有【的房屋单个》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  第九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        】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 :        ! (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 , ,  :    《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 申请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一)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 【    《   ?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房屋权属】证明不一致的—;   !     》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冲】突的; 》     】 ,   (《。四)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     【    (五)【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    (六)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被限制—处分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七)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或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  —。 , ,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 ? ,。  :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第十五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 ,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   ?。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下列期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     !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三,十个工作日; ! :    《 ,。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四)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 !  —   除异议登记】外确需?延长:登记:期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   《  第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地址和【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 , ,     成套】房,屋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房屋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文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文书载明的》事项予以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满房》屋,权利自然恢复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 —   》      (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 —    —   ? , (二)因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  : , ,   (三)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测绘的 !。   ?  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 , ,   《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按下】列,规定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      【   (二)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发放登记《证,明 —     对建筑区!划内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并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不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    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   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