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六条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申】请,;
:
《
— , (二)》受理;
! —。 (?三)审?核;
! ? 《(四)记载于登记簿!。;
《
? : 》 (五)《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
必要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导致: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
【 :(三)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
》
【。 : (四)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
— :。 , (五)》因继承、受遗—赠、协议离婚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六)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
— :。 (《七)房屋《灭,失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按份共有的】房屋单个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
,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
—。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
】 (—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
《
》 , :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
》。
! ,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房屋!。权属:。证明不一致的;
!。。
【 , :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冲突的;
!。
, : 》 (四?)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
:
】。 (?五,)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 《 (六)《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被限制处分】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 (七)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或》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
《 第》十三条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第十:五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
?
:。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 ,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
: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下列!期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
?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三十个工作日;
】。
?
—。 ?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四)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
《
!除异议登记外确【需延:长登记期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地址】和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成—套房屋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房屋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文: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文书载明!的事项予以》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满房屋!权利:自然恢复
【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
》
— (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
》。
!(二:)因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 : , (三)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测绘的
—
? : 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
?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按—下列规定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
:
: 《 (二)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
》 : ,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发放登【记证明
【
对建筑!区划内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并,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不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
》 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 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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