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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第六?条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申请;—    !     (二)受!理; 】 ,    《   (三)—审核; —  《。     》 , ,(四)?。记载:于登记?簿; 《   —。  :  :。  (五)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   必要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导致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   ?   ?   (三》)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   !  :   ? (四?)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      】   (五)因继】承、受遗《。赠、协议离婚—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六》)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       !  (七)房—屋,灭失的;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按【份共有的房屋单【。。个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  :。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 ,        (!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    【。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一)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 《 :    — ,。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房屋权属【证明不一致》的; 《      !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冲突的!; 》   《   ?   (四)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  ?  :     (五)】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  :       【(,。六)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被,限制处分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 ,   (《七)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或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  》   第十》三条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 :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第【十五条 《。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 ,    《。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下列!。期,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     】。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三十个工作日; ! ?    》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十,个工作日《;   !     》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四)《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 】  ?   除异议登【记外确需延长登记】期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 《   ? , 第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地址:和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   》  :成套房屋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房:屋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文?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文书载明的】事项予以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满房:屋权利自然恢复 !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  【       【(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 【     —    (二)因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     》(,三)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测绘的 !。    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 》。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按《下,列规定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     !    (二)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    《  :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发放登记】证明 《  》   对建筑区划】内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并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不【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 !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 》    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     】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