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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申请; 【      !   (二)受理;! ?    —    《。 (三)审核; 】  —       (】四)记载于登记【簿,; ?  》      — (五)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  《   必要》。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导!致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         !(三)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  !。      — (四)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 ,    《   (五)因继承!。、受遗赠《、协议离婚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   ?   (六)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        ! (七)房》屋灭失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按份】共有的房屋单个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 《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       【 , (: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 《     》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一)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 —。  ?  : ,。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房《屋权属证明不—一致的; 】 ,      —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冲突的;! 》         !(四)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     》   (《五)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六)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被限制处《分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七)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或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 :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   ?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 第:十五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下列期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  》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三十个工作—日; 【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四)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 !    】 除异议《登记外确需》延长登记期》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地址和—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成套房屋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房屋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文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文书载明的事项予】以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满房【屋权利自然恢复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 《 ? , ,       (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 ?   》   ?   (二)因【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    》     (三【。)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测绘的 ! ?     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 :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按?下列规定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 ,   《     》 (二)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  :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发放?登,记证明 】     对建筑】区划内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并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不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    第二十【一条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 ,    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 :     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