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六:条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申请; 】   《。     》 ,(二)?受理; 【      【   (三)—审核; 》 《    《    (四)记】。载于登记簿;— :     】。。。    (五)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    】 必要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  :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导致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      —   ?(三)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 】  :       【(四)?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 ,   —     》 ,(五)因继承—。、受遗赠、协议离婚!取得房屋权》利的; 【  ?       (】六):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     !。    《(七)房屋灭失【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    按》份共有?的房屋单个》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 《    第》九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     —    (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    《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 —       !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房【屋权属证明》不一致的;》 《  ?  :。。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冲突的;》 : , ,     —    (四)【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 ,       !  (五《)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六)?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被?限制处分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    《    《(七)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或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 :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第—十四条 《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第十—五条 ?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下列期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    》 ,。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三十个工作日; ! ,      】 ,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 】       【 (:四)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 :    【 除异议《。登记外确《需延长登记》期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地址和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成套房屋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房屋》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第十八条 】。 房屋登记机构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文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文书!载明:的事项予以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满【房屋权利《自然恢复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 《 ?      —  (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 】   ?。 ,    (二—)因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   ?   (三)—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测,绘的 】   ? 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    第二十条 !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按下列?规定: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 ?     》   (二)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  》  :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发放登!记证:明   !  对建《筑区划内《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并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不【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   【  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   ?第二十三条 —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  :   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