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申!。。请;
【
《 》(二)受理;
【
,
《 ? , (三)审核!;
】 , 《 (四《)记载于《登记簿;
】
】。 (五)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
》必要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 第七条 】 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导:致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
《 (【三):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
【
,
? 《 《(四)?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
!(五)因继》承、受遗《赠,、,协议离?婚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六)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
— ?(,七)房屋《灭失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 按份共有【的房屋单个》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 第九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
】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
:
! (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
, , : 《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 申请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一)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
【
《 ?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房屋权属】证明不一致的—;
! 》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冲】突的;
》
】 , (《。四)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
【 (五)【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 (六)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被限制—处分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 (七)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或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
—。 , ,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
?
,。
: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第十五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
,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 ?。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下列期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
!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三,十个工作日;
!
:
《 ,。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
:
《
【。 (?四)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
!
— 除异议登记】外确需?延长:登记:期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
《 第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地址和【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
,
,
成套】房,屋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房屋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文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文书载明的》事项予以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满房》屋,权利自然恢复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
—
》 (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
—
— ? , (二)因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 : , , (三)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测绘的
!。
? 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
,
,
《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按下】列,规定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
【 (二)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发放登记《证,明
—
对建筑区!划内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并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不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 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 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