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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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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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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按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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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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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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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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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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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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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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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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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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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拆?迁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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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被拆迁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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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被拆迁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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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不》足以让被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 ? (四)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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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在楼层选择方】。面,。应当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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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 分》类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等分类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 分户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 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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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评估;协商不一致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分类评!估拆:迁当事?人就委托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当事人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定
】 ?拆迁当事人可—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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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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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补偿—安置的评估结果应】报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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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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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分户评估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
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房地产评估—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专家》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的复核结果作【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依据专家组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专?家组复核费用由申请!方先行?支付裁决结束后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定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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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安置房屋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评》估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 拆:。迁公益事业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 : 第四十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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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拆迁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终止:租,赁关系的货币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四—十补偿被《拆迁人百分之—六,十由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但房屋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公有:出售住房或》领,取住房补助》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部补偿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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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补偿协议》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部补偿被—拆,迁人
】 :。 第四十二—。条, 拆?迁在:建工程拆迁人应【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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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 拆迁人以期房调!换产权的在拆迁当事!人约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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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和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购买【房屋的等《额部分免缴交—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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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 拆迁人应当筹集】。一定数量的安置【用房用于安置被拆迁!人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属于新建住】。宅房屋还应符合住】宅交付使用》条件
! 第四》十六条 《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除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进行】产权调换外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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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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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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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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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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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都市村庄的建设】拆迁安置按如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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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自行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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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拆!。迁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及乡镇企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或建筑】物、构?。筑物: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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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人选择异地自【行迁建?住,宅房屋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用:地面积;原》用地面积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的新安排【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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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和具体》办法及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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