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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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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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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按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为准
】
? 被拆迁》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
—被拆迁?房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 , 第三十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
《 第三十【一条: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三十二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 第三十三条— :拆迁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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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被,拆迁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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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拆?迁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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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不足以让》被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
— ? (四)【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
《 拆》迁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在楼—层选:择,。方面应当给》予照顾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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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等分类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 分户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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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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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三十五!条 :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评估【;协商不一》致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分《类评估拆《迁当事人就委托【。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当,事,。人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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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当事人可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
《
》 《第三十六条 — 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
【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补偿【安置的评估结果应】报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评估—业,务
!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分户评估—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 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房地产评估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专家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的复:核结果作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依据专家《组,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 专家》组复核费用由申请】方先行支付裁—决结束后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定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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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安,置房屋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评估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 拆迁公益事业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第四十!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第四十一条 】拆迁: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终止租赁《关系的货币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四十补?偿被拆迁人》。百分之六十由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但房屋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公有出售住房】或领取住房补助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部补偿给被拆【迁人
《
】。拆迁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补偿:协议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部补偿被拆!。。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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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拆迁【在建工程拆迁人应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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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
—拆迁人以期房调【换产权的在》拆迁当事人约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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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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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和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购买《房屋的?等额部分免缴—交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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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 拆:迁人应当筹集一【。定数量的安置—用房用于安置被拆迁!人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属于新建—住宅房屋还应符合住!宅交付?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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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除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进行产?权,调换外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
】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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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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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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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都市?村庄:的建设拆迁安—置按如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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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自行迁建;
】
? 【 (二)拆迁—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及乡镇企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或:建筑物、构筑物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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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拆迁》人选择异地自—行迁建住宅房屋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用:地面积;原用地面】积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的新安》排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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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和?具体办法及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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