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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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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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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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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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五)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及》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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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一)提《供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
,。
! :(二)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或房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
【 , (三!)补偿、安置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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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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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
【 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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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作为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
?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当向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拆迁服务费由【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
!。
《
》。。拆迁人不得分—项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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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 —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
《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建设拆迁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
【。 第十七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就下列事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 (一)补!偿方式;
【
《 》 (二)货币补偿!金额:;
】 (】。三):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
:
《 【(四)结算方—式;
《
! (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六)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
】 , (》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 —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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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拆迁市】政,、供水、《供气、供热、交通】、消防、《人防、园林、环卫】、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拆迁—人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修复、—还建、补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调解
—
》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应上缴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
】 第二十条》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
》。 ? (一)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二)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
】 (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
— (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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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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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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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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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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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每一拆!迁地段拆迁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拆迁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拆迁人应当将有【关土地、房产的证】件交拆迁《人由拆迁人报送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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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按规定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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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