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拆《迁管理
】
》 第八《条 : ,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及权:属资料;
【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 : , (:一)提供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
— (二)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或房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
《
》 》(三)补偿、安置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 ? 第:十条: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 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
—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 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
:
?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作为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
【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当向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拆迁服【务费由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
—
:。
:
《 拆迁?人不得分项》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 :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建:设拆迁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
?
【 第十七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就下列事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一)补偿方式】;
《
? — (二)货币补偿!金额;
《
?
】 (?。三):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
》 (—四)结?算方:式;
?
《
: (】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六)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
?
【。 (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
!第,十八:条, :。拆迁市政、供—水、供气、供—热、交通《、消防、人》防、园林、环卫、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拆迁》人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修复、还建、补】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调解!
【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应上《缴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条 》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
? —(,一)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 , — (:。二,)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
】 ?(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
《
— : (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二十二《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
?
】。。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五条 每一拆迁!地段拆迁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拆迁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拆?迁人应当《将有:关,土地、?房产的证件交—拆迁人由《拆迁人报《送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 第》二十六条 》 拆迁人应按—规定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缴?同级:财政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