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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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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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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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及权属资料—;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一【)提供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
! (二)—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或房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
》
— (三)】补偿、安置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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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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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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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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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 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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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作为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当向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拆迁服务费—由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
【
,
【拆迁人?不,得,。分项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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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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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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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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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建设拆迁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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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就下列事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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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偿:方式;
】
? 《 (二)》货,币补偿金额;
!
】 (三》)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
:
【 (四—)结算方式;
【
《
? ? : ,(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六)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 】(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 ?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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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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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拆】迁市政、供》水、供气《。、,供热、交通》、消防、人防、园】。林、环卫、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拆迁人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修复、!还建、补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调:解
》
: ?。 第十九条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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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应上缴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条 !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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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二《),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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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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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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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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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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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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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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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
! ,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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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每一拆迁地段—拆迁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拆?迁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拆迁—。人应当?将有:关土地、房产的【证件交拆迁人由拆】迁人报?送,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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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按规定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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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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