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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管理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及权属资料;【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一)—提供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      — ,  (二)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或房】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 【       【 (三)补偿、安置!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     第十条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     !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   【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 :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 ,    》 第十三条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作为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     !第十四?条,。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 , :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当向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拆迁服务费】由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    ! 拆迁人不得—。分项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  :  : (: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    —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十六条 》 从事城市建—设拆迁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 》 :   《  第十七》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就下列事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一)补偿方式;【。 ? ?     》   (二)货币】补偿金额; 【 《   ?     (三)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       (四!)结算方式; 【 《    《     (—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    (六)【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     (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     —  :。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     第十!八条:  拆迁《市,政,、供水、供气—、供热、交通、消防!、人防、《园林、?环卫、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拆迁人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修复、还建、】。补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调解— , :   》  第十《九,条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应上缴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    《 第二十条 —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 ?。     — ,。  :。 (一)《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 《。     》    《(,二)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  :      — (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   ?     (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三条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 】    【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五条》  每一拆迁地【。。段拆迁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拆:迁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拆迁?人应当将有关—土地、房产的证件】交,拆迁人由拆迁人报】送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按规定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缴同级财政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