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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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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 ,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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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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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及权属?资料;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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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一):提供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
? 》 (二)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或房】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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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补偿、安置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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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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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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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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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作为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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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当向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拆迁服务费》由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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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不!得分:项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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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建设拆迁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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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就下列事】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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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补偿方式;
】
,。
,
】 (二》),货币补偿金额;
】
! 《(三)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
: 《 (四)结算!方式;
【。
《。 《 :(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六)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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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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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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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
《
?。。 第十《。八条 《。拆迁市政、》供水:、供:气、供热、交通【、消防、《人防、园林、—环卫:、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拆迁人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修,复、还建、》补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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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应上缴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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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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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
: 》 (二)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 —(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
《 》 (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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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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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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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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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五条 每【一拆迁地段》拆迁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拆迁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拆迁】人,应当将有《关土地、房产的【证件交拆迁》人由拆迁人报送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按规定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缴同级财【政,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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