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体制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
,
: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指导
! 计划、城市规!划、房产《、,土地、?。市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
》。 第七条 【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
《 ? (二)对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 《 (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
】 (五)管理城!市,建设拆迁档案—;,
【。 — (六)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