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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体制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 , :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指导  !   计划、城市规!划、房产《、,土地、?。市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  》。   第七条 【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    《   ?  (二)对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    《   (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      】   (五)管理城!市,建设拆迁档案—;,  【。      — (六)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