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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体制—
!。 第六》条 : 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
?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指导》
! 计划、城》市规划、房》产、土地、》市,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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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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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
, , 【(二)对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
》。 — (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 】(五)管理》城市建?设拆迁档案;
【
! : (六)》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
】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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