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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体制—。 【。     第六条 ! ,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    【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指导 》     】计划、?城市规划《、房产、土地—、市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 ,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    》     (—。二)对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  :      (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      (五)!。管理城市建》设拆迁档案;— :   —    《  :。(六)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   《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