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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     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 第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   ?。 涉外专利侵权【纠纷和跨设区的市】。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专【利管理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委》托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 》     第十八】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  :。       (】。三):当事人?事先无仲《裁协议或者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     (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范围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 【     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 !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程序的进行 !    】 第:二十条?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但请求》人应当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可以不】中止:处理 】   ?   ?  (一)》属于发?。明专利权纠纷的【;  】。。  :  :。   ?。(二)专利权人出】。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涉【案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 】 《        】(三)涉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有效或!部分有效的; 】 《。  :      —。(四)被请求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        (!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 】 ,        】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文本、账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  】    《  : (三)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       【  (四)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可】能灭:失、转移的具有证据!意义的物品》予以清点登记并暂予!保,存  】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处理期限之】内 ?。。 ?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