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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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 ,第,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涉外专—利侵权?纠纷和跨设区的市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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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管理—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委托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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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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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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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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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事人事先】无仲裁协议或者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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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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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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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
【。
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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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程序的》进行
】 : 第?二,十条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但:请求人?应,当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可以不中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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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发!明专利权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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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利权》人出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涉!案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
!。
! 《(三)涉《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有效或!部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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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被请求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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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
【
《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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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
!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文本、账【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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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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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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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可能灭《失、转移的具有证据!意义的物品予以【清点登记并》。暂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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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处!理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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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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