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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 ,    【 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  第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     涉外!专利侵权纠纷和【跨设区?的市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   《  专利管理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委托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  】   第十八条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    【    《 (三)当事人事先!无仲:裁协议或者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        】 ,(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范围 【。。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   !  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 》   【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程序的—。进行 —   《  第二《十条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但请求人应当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可以】。不中止处理 【   —。      (【。。一)属于发明专利权!纠纷的; 》     !。 ,   (二)—。专,利权人出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涉案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 ? , ?        (!。三,)涉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有《效或部分有效的【;, ?    —     (四)被!请求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 ,      !  : (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 》    【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一条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        】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文本、账】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 —     》   (三)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     【   ?。 (四)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可能灭失—、,转移的具有证据意义!的物品予以清点登记!。并暂予保存 】  《   第二十二条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处理—期限之?内 :    】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