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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   ?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  :   第《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涉外专利侵》权纠纷?和跨:设区的市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专利!管理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委托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 — ?  :   ?第,十八条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     》 ,  (?三)当事人事先无仲!裁协议或《者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      — (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范围 】 ? ,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 — :    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 ? 《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程!序的进行《 : ?     第二十】条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但请求】人应当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可以?不,中止处理 —    【     》。(一)属于发—。明专利权《纠,纷的; 】         !(二)专《利权:人出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涉案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 》 ?        ! ,(三)涉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有效或!部分有效的; 【。 ,    【     (四【。),被请求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    《   (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 : 《 ,    《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 》。     》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文本!、账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 】。 》      —  (三)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  《       【。(四)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可能灭失】、转移的具》有证据意《义的物品予以清点】登记并暂予》。保存 《 :。   《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处理!期限之内 》 》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