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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 :     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 第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 涉外专利侵权纠】纷,和跨设?区,的,市,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     》专,利管理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委托》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 ! ,    【 第十八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     —    《(三)当事人事【先无仲?裁协议或者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        (!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范》围, ,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 ? ? ,     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 —  :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程序?的进行? ,  —   第二》十条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但请:求人应当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可以不中《止处理 》   —     》 (一)属》于发明专利权纠【纷的; 》 《。    《    (二)【专利:权人出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涉案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  】       (三!)涉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有效或部分有效!的; 《    【     》(四)被《请求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    】     》(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 —       【。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       !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文本、账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 , 》  :      (三)!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  :  :     (四【)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可能灭失、】转移的具有证—据意义?的物品?予以:清点登记并暂予保存!  【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处理期限之内 】  》 ,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