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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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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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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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专利:侵权纠纷和》跨,设区的市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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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管理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委托!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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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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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 : ?。 ,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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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事,人事:。先无仲裁协》议或者?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 , 《 : ,(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范,围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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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
!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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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但《。请,求人:。应当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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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可【以不中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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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发:明,专利权?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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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利权人出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涉案【。。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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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有效或部分有效!。的,;
! 《 (四)被请【求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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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
《
!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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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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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文本、账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
【
? (三)!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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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可能灭!失、转移《。的具有?证据意?义的物品《予以清点登记—并暂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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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处理?。。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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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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