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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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
》
,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
《
! (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
《 ? (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该项】专利权的《;
《
》 (四】)其他违《反专利?。管理:秩序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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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违法案件时【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专利》违法案?件有关的产》品、材料、专用【。工具和设备等物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被封存、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被—封存、暂扣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损—失或者灭失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违法行为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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