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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 【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 : ,   —。    《 ,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 》。  —    《   (《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   —      (【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该项专利】。权的; 【        !。 (四)其他违反专!利管理秩序的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权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违法案件时】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专利违法案件有关的!产,品、:材料、专用工—具,和设备等物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被,封存:、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被封存、—暂扣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损失—或者:灭失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    —。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违【法行为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