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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 :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 ! ,    》  :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 】    《    《(,。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   —      (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该项【专利权的; —    】    《 (:四):其他违反专利管理】秩序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权 !。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违法】案件时?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专利违法案【件有关的产品、材料!、专用工具和设备等!物,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被【封存、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被?封存、?暂扣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损失:或者灭?失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     第二十!五条: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违:法行为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