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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利管理与保护 】 ,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     】    (一—)为申请发明等专利!提供经费补助; 】。。。 ?      【。  : (二)《专利人才培训; !。 :     — ,   (三)专【利工作试点示范;】 :    【     (四)】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 【   — ,     》(五)对《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        ! (:六,)支:持国外专利的取【得和:。国际间?专利交流与》。合作;? , 》       【 ,(,七):。其他事项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将其具备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申请《国外专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际《。间专利交流与合【作介绍、引进适应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外专利技【术   !  第八条 — 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的专【利可:以作为其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的!成果业绩项》目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检举专《利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奖励 】 ,     第十【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之前或者作为法!人在变更、终止以】及资产?重组、产权变更【。之前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作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  《。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时进行专》利,检索 】。  :  :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和!政府立项的技—术进出口贸》易以及?以,专利技?术,申报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或者—相关证书 》 》    第》十二条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专利方?法,的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提供有效专利证!。明文件?;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 : :    第十三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检索、专】利,咨询: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从,。。事专利?中介服务 !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专利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报告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 ? , : ,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  》   第十四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进出境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规定请—求海:关实施保护》措施 —  ?   第十五条  !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展品: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会展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证!。据确:认参:展者有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行为的—可以责令《撤展并依法处理【;参展者有异议并提!供,担保的可以暂—不撤展?待会展结束后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清楚?后依:法处理 !   ? 会展举办者、【。参展者?应,当协助和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