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利管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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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 , , —(,。一)为申《请发明等专利—提供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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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利?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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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专利工作试点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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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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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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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支】持国外专利的取得】。。和,国际:。间专利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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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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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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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将其具备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申请!。国外:专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际间专利交流与合!作介绍、引进适应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外专利技》术,
【。 第八条— :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的专利可—以作为其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的成果业绩项目【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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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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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检举《专利: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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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之前或者作为法】人在变更、终—止以及资产重—组、产权变更之前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作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时!。进行专利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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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和》。政府立项《的技:术进:出口贸易以及以【专利技术申报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或者相关证】书
】 ?第十二条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专利《方法:的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提供有效专利证【明文件;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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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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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检索、专!利咨:询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从事专利【。。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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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专利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报告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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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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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进出境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规定!请求海关实施—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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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展品【。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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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会展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证据:确,认参展者有》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行为的》可以责?。令撤展并依》法处理;参展者【有异议并提供担保的!可以暂?不撤展待会展结【束后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清楚后依法处理【
】 会展《举办者?、参展者应当协助和!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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